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省、市委有关发展党员的指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坚持教育引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是党的基层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前提下注意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职工中,特别是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要着重把那些在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特别是在关键时刻表现突出、真正经得起考验、做出突出成绩、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党的力量。
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第五条 提出入党申请。
申请入党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与前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风等方面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对个人存在的主要缺点的分析、认识;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及受过奖励、处分情况;在主要情节上要写明证明人、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阅,并在15日内指定人员(正式党员或党组织负责人)同申请人谈话,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组织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时,应坚持“公开平等、群众公认”的原则,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党员数不得少于本支部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推荐票达到本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半数、到会群众代表半数以上,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产生后,由党支部根据本年度的发展计划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人员名单。公示应以书面形式在其工作、学习等地的显要位置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推荐情况等。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的,正常履行下步程序;对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下结论的,暂缓履行下步程序;对于反映问题严重,情况属实的,应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七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和培养工作情况,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规定的栏目。
党组织应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培养教育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通过学校党校进行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束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发展入党。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八条 确定拟发展对象。
党支部详细听取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发展对象条件,组织民主推荐会,从入党积极分子中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具体要求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一致。确定共青团员作为发展对象人选,需经过学校团委推荐。吸收妇女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听取妇委会的意见。民主推荐结果产生后,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拟发展对象。
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告、网络等多种形式,在发展对象的工作、学习等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安排在民主推荐后、学校党委审批前进行。在此期间,学校党委和党支部共同受理群众意见。
第九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本人现实表现情况等。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政审材料应包括的内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重点审查本人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了解政治面貌、现在职业、与本人的关系等项内容。政治审查最后要形成综合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确定正式发展对象。
党支部对初步确定的发展对象经过全面考察和政审,并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发展对象。
正式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前一个月,将其本人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时的党支部会议原始记录、政审材料、民意测验材料、共青团推荐为发展对象的材料、本人列出的学过的党的基础知识和政治书籍目录、党支部审查形成的综合材料和党总支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党委组织员预审。
第十一条 填写 《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经预审同意后可为其确定入党介绍人和填写 《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必须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党组织指定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须征得双方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本职工作表现等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帮助。在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入党介绍人要将《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填写要求解释清楚,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逐项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第十二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支部)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等情况;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人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会后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规定的栏目,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党委派专人谈话。
党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应委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要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其觉悟程度,看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必要的教育并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后谈话人要认真负责地将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签名盖章,向党委提出同意发展、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审批。
支委会应于支部党员大会后一个月内报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党总支在接到党支部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决议,在《入党志愿书》规定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将《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及时报校党委审批。审批预备党员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审批时限应在三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延期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党委审批党员时要全面审查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动机,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申请入党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审批时,要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将审批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入党人所在党支部和本人。要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五条 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党支部应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党委或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期间,党组织应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和群众工作,使预备党员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支部按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主要程序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基本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表决相同。会后,党总支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并签署意见,再报校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公布。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教育考察等材料,一并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发展学生党员的注意事项。
发展学生党员的过程参照以上程序进行,一般控制在每一级学生的第四到第七学期(五年制学生控制在第四至第九学期)内发展。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临毕业前突击发展现象。
按照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校党委研究,授权各学院党总支审批学生党员,党总支审批学生党员的程序参照党委审批教工党员的程序。党总支审批过的学生党员材料须在三个月内报校党委审批备案。党总支审批前党委组织员要找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具体要求同本细则第十二条内容。学生党员档案由各学院党总支统一保管,具体参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党组〔2005〕06号)。
第四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配套制度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督查制度。
每年年初,各党总支应向学校党委报告上年度发展党员情况和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校党委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定期检查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过程中,接收党员档案的党组织要对党员档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学校党委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信访问题且经查属实的,取消单位年度党建工作先优评选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与上级文件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原《中共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青理工党组〔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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