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党的支部(总支)工作条例》和《山东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和工作规则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校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校党委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桥梁。
第三条 党总支的工作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建设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与时俱进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起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需要,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保证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四条 党总支的设置,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设置。
第五条 学校各总支委员会成员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配置,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正副书记各1 人。委员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
第六条 总支委员会成员应由所在单位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的正式党员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学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三章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八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第十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并完成分党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和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密切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做好向学校党委考察推荐干部的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职称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和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定期与民主党派、无党派等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负责保密、保卫、国家安全、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习制度。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和学校党委宣传部理论学习安排,组织好本单位党员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学习须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要保证出勤率、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党总支理论中心组每学期定期集中学习研讨,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主要内容,推动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八条 出差请假备案制度。党总支书记出差或组织学院教职工集体外出活动,应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请假时要说明目的地、出差缘由、返校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外出期间所分管工作的安排等事项。
第十九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保持群众反映意见渠道的畅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按照学校布置召开一次处级领导干部或党总支委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主题要明确,会前交流沟通思想,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统一认识,做好总结,共同提高。要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记录,并于会后一周内将民主生活会记录复印件及报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总支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每年要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全面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要随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课教育制度。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每学期对党员进行一至二次党性教育。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给本单位党员做一次党性辅导。
第二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党员集中教育培训,每月应保证开展两次党内活动。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布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员大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讨论党总支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布置党内活动,通报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组织设置和建设制度。优化设置,着力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建立健全党内重大事务咨询等制度,扎实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和党务公开。充分利用校园网探索网络党建的新路子,丰富基层党组织活动内容,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不断提高党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发展制度。按照党章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学校发展党员细则,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组织发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制度。每年初要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总支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和年末对照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
(一)委员会是本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委员会负责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就本级组织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重要的或涉及到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四)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三十条 文书建档立卷制度。党总支要建立工作档案,注意纸质、音像、图片资料的积累,做到会议记录、组织活动、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材料归档立卷。
第三十一条 党费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明细要留存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先优评选制度。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布置,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党总支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如遇上级文件有新精神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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