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党的支部(总支)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在学校党委及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育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基层组织,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贯彻落实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桥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业务工作结合的原则设置。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科或教研室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或单位,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按专业或年级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党总支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接受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由3 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 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可连选连任。因各方面原因造成支部委员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有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较高、能胜任支部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热心党的工作、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能联系群众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七条 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及有利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着重向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党员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搞好党内监督,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
第十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加强组织纪律性,开好以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五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努力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十条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章 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应完成党总支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证学习效果。
第二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员意识。活动要结合实际,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学期一至两次。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根据党员的标准和义务、不同岗位党员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要求,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制度。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突出发展重点,重视在学科(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深化和完善党员公开承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员意愿表达机制,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教工党支部可与学生党支部积极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有关教研室、科、室、中心、班级、专业的师生员工,
第二十九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党支部要根据党总支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党总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党支部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如遇上级文件有新精神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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