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党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三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民主生活会等)以及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
第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事先必须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者,将由各党总支通报批评。
第六条 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一)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
(二)超过6个月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者;
(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党员短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均由党委组织部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交临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他们安排参加组织活动(党费仍在原单位交纳)。临时外出任务结束后,党员证明信加盖临时单位党组织公章后,由本人带回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员长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校内工作调动的,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转至调往单位党总支。
(四)山东省属单位工作调动。由学校调往山东省属单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将其组织关系转至调往单位党组织。山东省属单位调至学校的,由调出单位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总支。
(五)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外省、市、县单位工作调动。学校调往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外省、市、县单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换青岛市委组织部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转至调往单位。上述单位调至学校的,由本人持县级以上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总支。
(六)凡被批准调动或辞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或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本人居住地街道;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不转组织关系者,可作自行脱党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除名手续,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教职工党员出国、出境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留学(包括国家派、单位派)的党员,原则上不转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组织关系须转至我驻外使领馆党委的,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正式手续。
(二)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根据青组[1998]20号文件的规定,由党员本人向学校党委提出保留党籍申请,并填写《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审批表》,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三)经学校批准,同意其辞职自费出国、出境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
(四)党员短期出国、出境探亲、办理私事,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五)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含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留学)超过批准时间(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者,停止党籍,并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将其停止党籍决定转至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六)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
(七)党员因出国、出境提出退党要求,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新生党员(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持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山东省属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青岛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外省、市、县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在入学报到期间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到所在党总支,由党总支分配到相应支部。中学入党的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各学院党总支进行认真审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期间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须向各学院党总支提交书面说明,开学后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因各种原因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新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开学后一个月内结束。
(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与毕业派遣手续同步办理,各学院党总支应于6月中旬毕业生派遣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方案按照相关要求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根据派遣方案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党组织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所属的党组织,学校不负责保留党组织关系;参加“西部计划”、“村官计划”、“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根据当年的政策原则进行党组织关系转接。
第四章 党费的交纳与管理
第十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党费交纳标准。党费交纳标准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为:
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基数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党员每月基数收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交纳标准同本条第(一)、(二)、(三)款。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组织关系转至我驻外使领馆党员,党费标准按驻外使领馆的规定交纳。
因私出国、出境(含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留学)保留党籍的党员,根据青组[1998]20号文件的规定,可在出国(境)前一次性预交党费或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按期代交党费。经党组织批准延期回国(境)的,续假期间党费可在回国(境)后补交,但不可由国(境)外直接汇寄。
第十三条 党费的管理。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根据上级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上级党组织。
第五章 党员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党员档案管理。正式党员档案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预备党员档案存放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待转正后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参照《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党组〔2005〕6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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