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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6-08-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工作的责任感,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五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和了解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 注重言传身教,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以优良的思想品格、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的仪表举止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第七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八条 学校所有专任教师均需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熟悉教师职责。

第九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对所开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及其教学质量全面负责。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各环节教学工作;

(二)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研室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并获得认可;

(三)能独立制定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 能协同其他教学人员全面安排本课程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十条 未正式开过课的教师及进入我校的新教师均应参加助课工作,任助课教师。通过助课,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该课程的全部教案或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助课教师, 且经学院或学院及以上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一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院(部)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良好者,经院(部)聘请,所在单位 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二)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并取得相关研究成果者,由院(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非主要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第十二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学院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人事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一)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二)从未有过辅助教学经历者,或虽辅助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实验技能较差,不能胜任拟开课程的实验指导者;

(四)课堂教学效果学生评价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教师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

(六)道德败坏不能为人师表,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取消任课资格者。

第四章 开课条件

第十四条 新开课与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一次指定内容的试讲(时间1学时),由院(部)组织评议考核。试讲合格后方可取得首次开课资格。

第十五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应经过至少一年的助课训练,并且试讲合格;

(二)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掌握各章节教学要求、重点、难点;

(三)吃透教材,认真备课,写出教案或讲稿;

(四)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填写教学周历。

第十六条 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对本门课程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有关的详细资料;

(二)编写出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

(三)写出教案或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四)经院(部)或教研室组织试讲,达到开该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学院(部)主管领导说明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十八条 每学期每位教师开设课程不能超过3门,新开课教师不能超过2门。

第五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九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课程组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二)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院(部)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四)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助课教师或其他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指导教学工作。

(一)主讲教师主要职责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从事各教学环节,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科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搞好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及考试(查)等任务,负责检查助课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二)助课教师的职责

1、主动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前各项准备工作,并随班全程听课。若课程内容基本稳定,对该课程已听过两遍以上,经教研室研究,征得主讲教师同意,可不随班听课。但必须经常了解讲课进度,积极研究教学中的问题,使辅助教学环节与讲课内容有机协调;

2、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认真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对布置给学生的作业要全部预做;

3、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4、通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5、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其他辅助教学工作。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不得在授课、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应服从院(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服饰整齐、整洁,注重仪态、仪表,教态要自然亲切,严格执行青岛理工大学课堂行课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每门课开课前以适当的方式做自我介绍,并简要介绍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和教学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授课过程中不得吸烟,要以身作则,不使用手机等个人通讯工具。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未经批准,不得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无故提前下课和离开教室,更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调课申请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及时安排适当时间补课,或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代课。

第二十七条 教师对学生无故缺课,不交作业,上课迟到等现象,不得采取不作为方式,要及时进行管理、教育,尽职尽责。

第七章 教学计划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制定及修订教学计划原则意见由学校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各学院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条 教学计划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其中的任何内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由各学院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然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教学大纲

第三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各教学环节基本要求,以纲要的形式对教学目标、任务、内容、体系、深度、进度及教法做出具体规定的指导性文件。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评定学生学业和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二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制订,院(部)审定,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学大纲要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注意相互间的联系与衔接,既要防止遗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各教研室在编写教学大纲前,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讨论,力求使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可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教学大纲,并据此拟订教学实施计划。

第九章 教学周历

第三十四条 各课程都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校历的规定,在开课前编写出教学周历以保证有计划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周历(一式两份)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于开学二周内分别学院(部)、教务处备查。

第三十五条 教学周历是课程教学进度、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不得自行删减课内、课外教学内容。由多名教师承担的同门课程,教学周历应统一。

第十章 教研室与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经批准新设立的教研室、实验室,须及时上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协调教学管理工作,优化教学资源的配置;

第三十七条 教研室工作

(一)教研室须在开学前对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落实好教师、教材、教室,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教研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将学期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提交所在院(部);

(二)教研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岗位培训等工作;

2、负责组织落实相关教学任务的具体教学工作;

3、组织选用或自编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应的教材建设工作;

4、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中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

5、组建结构合理的课程组,确定课程组负责人。

(三)教研室负责管理教师教学档案。认真做好教师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工作,此工作将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教研室活动原则上每周开展一次,并须做好《教研室活动记录本》记录工作。记录于每学期期中和期末由各院(部)办公室,教务处、督导组等有关人员随机进行检查。作为教学档案重要内容,《教研室活动记录本》每学年存档一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

(一)实验室须在前一学期末对本学期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落实好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人员、实验辅导人员、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将实验课教学计划提交所在院(部)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实验教学任务的具体落实;

2、在保证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做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应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3、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

4、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5、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并由指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存档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备课记录、学生典型(好与坏)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考核评分办法,学生实验成绩,实验教学经验总结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章 教材选用

第三十九条 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售给学生。教材的选用首先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教研室认真审查后由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材科订购。

第四十条 各院(部)应组织各专业教研室调查本专业发展现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现有教材等情况,选用教材要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先国优,再部优,再统编,后其它”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教材的供应质量,所有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订购,任何教师个人和院(部)不得直接向学生发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第十二章 教学过程

第四十二条 备课

备课是提高课堂授课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周历的安排,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备好每一堂课。教案是反映教师备课水平和教学情况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须保留备查。备课应该做到:

(一)同一门课程由2名及以上教师共同开课的,需成立课程教学小组,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提高备课质量;

(二)研读授课专业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三)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所授课程的教学要求,内容范围,学时分配,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作业等的安排与要求;

(四)认真钻研教材,吃透教材内容,确定重点、难点。同时应大量阅读参考资料,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五)教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次课的教学目的、要求;

2、 讲授内容的重点、难点;

3、 教学基本内容及时间分配;

4、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5、 思考题及作业题。

第四十三条 讲课

课堂讲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应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一) 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中;

(二) 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三) 教师应当讲究授课艺术,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和疑点明确;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板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清楚规范;要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灌输式教学。

(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

(五)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注意使用合理的教学方式,采用教具、图表、幻灯、录像、CAI等多种教学设备辅助教学,讲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旨在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主讲教师和助课教师都应参加该项工作。

(一)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落实本教研室任课教师每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将辅导答疑安排表交所在院(部)汇总备案,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二)辅导答疑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方式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对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答疑。在辅导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鼓励与培养优秀学生;

(三)对于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四)教师辅导答疑情况要做好文字记载,保留好答疑记录本,以便积累教学经验,为开展教学研究,改进课堂教学提供资料。

第四十五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有效教学环节,任课教师须列入教学周历内,并按计划执行。

(一)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二)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的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学生作业是检查教学效果,督促、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和发展能力的重要环节。批改作业是了解教学效果,及时改进教学的重要手段。

(一)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周历的安排,在预做的基础上给学生精选作业,选题(含思考题、讨论题)要恰当,份量和难度要适中,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布置适量的难度较大的选做题。

(二)作业批改量视课程特点要全批全改或部分批改,但不应少于应交量的三分之一。批改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要指出具体错误所在,要求学生改正。批改后要进行讲评。

(三)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作专门记录,作为学生期终考核的参考。对马虎应付甚至抄袭作业的,要批评教育;对不按时交作业的要加以督促;对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实习

实验(实习)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实习)的具体要求,并注意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实习)。

(一)所有实验(实习)教师应根据实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教学周历的安排,填好实验教学计划表(一式四份),交教研室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交于教研室、学院、教务处备查,教师本人留存一份;

(二)实验(实习)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实验(实习)环节、项目和内容, 课堂授课教师应至少参加一批次学生实验课的指导;

(三)学生实验(实习)前,教师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四))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五)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并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实习)报告质量及考勤情况,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实习)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六)教师应要求学生注意实验(实习)安全。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掉电源,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并恢复到原始状态,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严格遵守实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院(部)和学校汇报;

(七)实验(实习)单位由各院部负责联系落实。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某门课程及其相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进行工程设计、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环节。

(一)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设计大纲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确定具体要求,制订课程设计任务书、指导书;

(二)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前两周准备设计资料。在指导过程中要按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根据学生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方案的正确性、先进性与可行性,规范化程度,图面清晰与整洁程度等,认真批改设计,写出较详细的评语,评定出学生课程设计的成绩。

第十三章 成绩评定

第四十九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采用考试形式,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可采用考查及其他成绩评定方法。

第五十条 教师在考前要做好课程总结、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认真复习,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试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具体方式由教师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学院备案。

第五十二条 命题与试卷印刷

(一)考核的命题要严格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覆盖面、难度、区分度要适当,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要求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二)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方式,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凡学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考试。凡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原则上要坚持教考分离制度。

(三)任课教师不得就考试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问题应拒绝回答,更不得泄漏试题,不得在考试时给学生暗示。

(四)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印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接触试卷的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试卷内容。

(五)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学校规范化要求,做好考试命题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一)考核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对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

数的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可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

(二)任课教师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所在学院,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考前统一公布。

第五十四条 考试的组织

(一)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二)按考生人数,每班(35人左右)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全校期末集中考试周内的科目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须提前安排考试的,应向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及时安排。

(四) 教师监考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做好准备工作,准时分发试卷。严格履行《监考守则》,不得脱岗或做有碍于监考的其他工作。发现考试作弊现象要敢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报教务处。

第五十五条 评卷

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评分,严禁随意加分和扣分。凡同一试题考试的课程,由学院组织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一标准分题流水阅卷并签字。阅卷期间严禁将试卷带出阅卷地点。

第五十六条 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 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院备案。

第五十七条 考试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必须通过校园网提交学生成绩。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正或补录成绩者,须填写《补登(修改)成绩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处长批准后,由任课(责任)教师本人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报学院办公室修正录入。

第五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按学校要求整理考试档案交院(部)汇总、保存四年。

第十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的最后阶段,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综合性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到工程设计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题要面向实际、切实可行(避免题目单一、结构单一), 并在设计开始前半年交所在学院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论证通过后确定。同一题目重复使用不得超过三届,在重复使用时,题目的各项参数也不得雷同;题目更新量每届不得低于30%。

(二)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初次指导毕业设计的教师要进行预作,教研室必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三)指导教师要制定好毕业设计指导书(或任务书),明确应达到的要求;准备有关文献资料;指导学生制定论文大纲或设计进度计划,做好周记;每周至少对学生进行8小时的检查和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解决学生在设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加以有效的指导。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四)指导教师要搞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审阅、修改、定稿,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语;

(五)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都必须经过公开答辩或小组答辩。成绩评定以《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章 教学考评

第六十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教学工作自觉接受质量考评。

第六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教学考评由学生评教、各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督导评教三部分组成。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主管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教学主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8节。

第六十三条 考评结果为教师聘任、教学先进评比、教学津贴发放等提供依据,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以及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其业绩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

第十六章 奖励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青年骨干教师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教学拔尖人才评选,并不定期举行各种教学技能大赛,对思想政治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进行表彰。

第六十五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六十六条 对于不遵守教学纪律,不执行学校管理规定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并按《青岛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态度不端正、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七章 教学服务

第六十八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各院部应保障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调停课学时数控制在所开课程总学时数的1%以内。

第六十九条 全校所有非教学员工,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的一切工作首先应服从教学。对教学工作所需的经费需求应首先予以满足。学校的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语言教学设备等不得因他用而影响教学;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等如在学期中途损坏,应及时予以检修好。

第七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相关人员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系统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按期上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范同时有效,如与本规范的有关条款相矛盾且在本规范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范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院(部)根据本规范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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