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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部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3-09-12  浏览次数:

体育教学部规章制度汇编


青岛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

2013年9月


第一部政策法规

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

六、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七、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部分 行政管理

一、体育教学部领导成员工作原则

二、人事、财务管理原则

三、体育教学部议事规则

四、体育教学部职责范围

五、体育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岗位职责

六、办公室主任职责

七、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八、教学秘书岗位职责

九、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十、综合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十一、教学服务规定

十二、教辅人员管理工作规定

十三、体育器材室工作人员职责

十四、运动场门卫职责

第三部分 教学管理制度

一、青岛理工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三、教学成果评选实施办法

四、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办法(试行)

五、教学大纲制定管理办法

六、教学拔尖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七、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八、青岛理工大学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组织与评选办法

九、体育教学部教学管理制度

十、体育部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十一、体育教师教学规范

十二、体育教学部教师岗位职责

十三、教师道德职业规范

十四、体育课课堂常规

十五、体育课教学检查规定

十六、教师看课制度

十七、教学督导员工作细则

十八、体育教学部教师教学育人要求(附考核办法)

十九、体育教学(含训练群体)安全工作条例

二十、体育教学奖惩条例

二十一、集体备课与业务提高管理规定

二十二、关于中青年教师业务进修学习培养规定

二十三、体育课程补考实施办法(试行)

二十四、体育教学部教师进修及外出裁判工作的规定

第四部分 训练竞赛及运动员管理制度

一、教练员工作职责

二、运动队(员)管理规定

三、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参赛奖励及训练补助标准

四、运动员外出比赛行为守则

第五部分 场馆管理规定

一、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二、运动场地管理规定

三、关于租借场地的规定

四、器材室工作管理规定

五、体育部器材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 其它有关规定

一、青岛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选课的有关规定(试行)

二、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三、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

四、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五、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评价标准

六、体育教学部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七、体育教学部精品课程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八、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规定

九、资料室管理规定

十、体育教学部岗位津贴分配方案(试行)

十一、体育教学部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十二、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3月1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纲要》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经验。2003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所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已经施行《纲要》的学校即不再施行教体〔1992〕11号文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在总结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大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普通高等学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体育课程建设和评价的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 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 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 基本目标

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积极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并基本形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能够编制可行的个人锻炼计划,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运动技能目标:熟练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

身体健康目标:能测试和评价体质健康状况,掌握有效提高身体素质、全面发展体能的知识与方法;能合理选择人体需要的健康营养食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根据自己的能力设置体育学习目标;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善心理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运用适宜的方法调节自己的情绪;在运动中体验运动的乐趣和成功的感觉。

社会适应目标: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合作精神;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针对部分学有所长和有余力的学生确定的,也可作为大多数学生的努力目标,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能独立制订适用于自身需要的健身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体育文化素养和观赏水平。

运动技能目标:积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展自己的运动才能,在某个运动项目上达到或相当于国家等级运动员水平;能参加有挑战性的野外活动和运动竞赛。

身体健康目标:能选择良好的运动环境,全面发展体能,提高自身科学锻炼的能力,练就强健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在具有挑战性的运动环境中表现出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

社会适应目标: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主动关心、积极参加社区体育事务。

三、课程设置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四个学期共计144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四、课程结构

第七条 为实现体育课程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的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要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校外(社会、野外)活动、运动训练等纳入体育课程,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以打破原有的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学生的需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运动实践教学中注意渗透相关理论知识,并运用多种形式和现代教学手段,安排约10%的理论教学内容(每学期约4学时),扩大体育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应具有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自由度,营造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氛围。

第十条 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五、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确定体育课程内容的主要原则是:

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紧扣课程的主要目标,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重视课程内容的体育文化含量。

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地域、气候、场馆设施等不同情况确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应力求丰富多彩,为学生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要注意课程内容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实效性,并注意与中学体育课程内容的衔接。

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教学内容应与学科发展相适应,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成果。要以人为本,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既要考虑主动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所用,便于学生课外自学、自练。

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弘扬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汲取世界优秀体育文化,体现时代性、发展性、民族性和中国特色。

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不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

六、课程建设与课程资源的开发

第十三条 体育教师是课程教学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体育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完成培养优秀体育人才训练的任务,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体育教师。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学校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逐步提高学历水平,从而提高体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

第十五条 体育教师在强化培养人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职能和社会服务(含社区体育)的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的研究,不断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创造条件满足体育课程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延长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时间,提高对各项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体育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系统;建立体育场馆设施、器材的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体育课程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计算机网络化。

第十八条 各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教学大纲,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改革和试验,加强教学过程控制,防止以改革之名行无政府主义之实的不良现象发生。根据体育课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教学质量,课堂教学班人数一般以30人左右为宜。

第十九条 体育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由教育部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与组织。本着“一纲多本”的原则,博采众长编写高质量的教材。未经全国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体育课程教材,各地、各高校均不得选用,以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二十条 因时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如:充分利用校内外有体育特长的教师、班主任、校医、家长、学生骨干等,开发人力资源。

充分利用校内外的体育场馆设施,合理布局,合理使用有限的物力和财力,开发体育设施资源。

做好现有运动项目的改造和对新兴、传统体育项目的利用,开发运动项目资源。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获取信息,不断充实、更新课程内容。

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和节假日,开展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体育夏(冬)令营、体育节、郊游等各种体育活动,开发课外和校外体育资源。

充分利用空气、阳光、水、江、河、湖、海、沙滩、田野、森林、山地、草原、雪原、荒原等条件,开展野外生存、生活方面的教学与训练,开发自然环境资源。

七、课程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评价包括对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和课程建设等三个方面。学生的学习评价应是对学习效果和过程的评价,主要包括体能与运动技能、认知、学习态度与行为、交往与合作精神、情意表现等,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等方式进行。评价中应淡化甄别、选拔功能,强化激励、发展功能,把学生的进步幅度纳入评价内容。教师的教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业务素养(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两个方面,可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课程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体育经费、场馆设施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等,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教育部在四年一次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纲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不适用本纲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

鲁教体字〔2012〕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鲁发〔2010〕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体育课程建设

(一)高校体育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开展高校体育课程建设对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意志坚强、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历来重视体育课程建设,高校体育教学内容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得到了不断加强,体育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但不容忽视的是,高校体育课程建设也遇到了许多困难,第六次学生体质监测数据显示,我省大学生体质发展不平衡,近视率居高不下,超重和肥胖检出率不断增长,耐力、速度、力量等身体素质指标不断下滑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重智育、轻体育”的传统观念仍未得到彻底改变,高校体育课程建设仍然是高校课程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具体表现为:一些高校未按规定设置体育课程,课时不足,课程单一,教学内容单调,方法手段陈旧,考评办法落后等。部分高校使用质量低劣的教材,甚至不使用教材。学校体育资源难于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需求的状况仍然未能得到彻底改善,以至于影响了学生身心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此,全省高校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基础上,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的要求,进一步发挥高校体育课程建设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提高体育素养的学校体育教育目标。

(二)高校体育课程建设是衔接中小学体育教育与终身体育教育的重要环节。大学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事关个人的成长与成才,事关国民健康素质的提升,对于体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意义重大。开展体育课程建设,不仅可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有效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心理健康、磨练意志品质,而且也是培养团队协作精神、集体主义观念、良好思想品德的重要教育途径。我省各级各类高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重视高校体育课程建设,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高校体育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健康第一”的学校教育指导思想,将体育课程建设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高校体育课程建设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保障开足开好体育课程并提高教学水平,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体育活动设施,培养大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习惯与能力。力争使我省高校体育课程建设有较大的进步,每所高校均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考核标准与办法》(见附件)的合格要求,80%的本科、60%的专科学校达到优秀等级,全省在校大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要求,耐力、速度、力量、柔韧等身体素质明显提高。

二、认真落实高校体育课程建设各项措施

(四)严格体育课程设置。课程设置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高等学校应严格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规定设置体育课程,开足、开好体育课程。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必修课程,其中,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总课时不少于144个学时、专科学校不少于108学时。要为高年级学生(含研究生)开设不同类型的体育选修课,将体育选修课覆盖学生全部修业年限,以满足学生体育学习与锻炼需求,保障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或挤占体育课时。根据体育课程的运动性特点,考虑体育运动安全要求,体育课教学班额应在30人左右。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将每周两学时的体育课(每节课50分钟),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

(五)优化体育课程结构。构建结构合理的体育课程体系,促进课内外、校内外体育活动的有机组合。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不同层次、多种类型、内容丰富的体育课程,真正赋予学生选择课程内容、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的自主权。在坚持一、二年级学生体育必修课和所有在校生体育选修课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规定,将下属体育教学活动纳入体育课程范畴:1、遵循体质健康促进规律,把在体育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纳入体育课程;2、为了满足不同学生的运动兴趣和体育技术技能需求,体现分层次教学的要求,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列入体育课程;3、为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六)科学选择体育课程内容。按照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科学性与可接受性相结合、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安全性与有效性相结合以及体现和反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要求的体育课程内容选择原则,在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和体质健康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学生身心发育特点,科学设置课程内容。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安全预案,避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但又不能因噎废食,要防止以怕出事故为由,排斥开展利于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意志品质培养的运动项目。

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每所学校所开设的体育课程项目不应少于10项。其中,每个项目的课程内容设置,应安排约10%的理论教学内容,既可以独立开设理论课,也可以将理论教学贯穿于实践教学之中;应安排约30%的心肺机能锻炼内容、30%的专项技术和30%的专项技能教学练习内容。在保障每个学生掌握2项技术技能的基础上,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有效增长。

(七)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不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

(八)加强高校体育教材建设,不断提高体育教材质量。教材是一个学科的精华所在和操作依据,是知识体系的宏观反映,也是知识的获取载体。好的体育教材是对体育实践课内容的指导和补充,它有助于学生扩大体育学习的知识面,加深对运动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提高自身的体育素养,激发体育学习和活动的积极性等。因此,加强教材建设,是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锻炼水平的基础。在加强教材编写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将教学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充实到教材内容之中,以提高教材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了保证高校体育教材的质量和水平,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高等学校选用体育教材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山东省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原则上不得使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其它教材,对于本校特色项目部分可以自编相关的讲义。

(九)强化课外体育教学管理。按照中央7号文件和阳光体育运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每天一小时的锻炼要求,创新课外体育教学管理模式。学校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必须为当天没有体育课的在校学生预留出每周不少于3次的下午第七节或第八节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以便学生参加体育选修课学习或从事自主体育锻炼,同时为参加体育选修课且考试合格者提供任意选修学分。

充分发挥学生体育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为培养学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锻炼的能力,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每人参加一个及以上体育社团组织,为体育社团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场馆设施保障。要求体育社团组织周周有活动、月月有安排,并建立考评奖励机制。

实行学生早操制度和大课间操制度,要求全体在校本、专科生每周不少于3次早操锻炼,全体在校学生每天参加上午二、三节之间的大课间(20分钟)广播体操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与上报工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90%以上。

(十)建立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课余训练竞赛管理体系。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学生的需求,各类高等学校应有针对性的建立课余训练竞赛体系。其中,由教育部设置的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单位和省教育厅设置的山东省优秀运动队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规定》(鲁教体字〔2001〕8号),制定学习与训练相长、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学籍管理制度,强化科学训练,不断提高体育竞赛水平。其它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体育特色项目和群众基础,不断加强学校课余训练与竞赛工作,组建本校的运动队伍。在认真落实学校每年举办春、秋季运动会和系列学生体育比赛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参加校外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为激发学生运动员训练积极性,高等学校须将各级各类课余训练竞赛纳入教学计划管理,须参照体育选修课的管理方式,为从事课余训练竞赛的代表队学生运动员提供相应的任意选修学分。

(十一)完善体育课程教学与学习评价体系。教学与学习评价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为实现体育课程教学目标,结合体育教育教学规律,制定体育课程学生学习评价体系须体现以下主要环节和内容。体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理论知识、心肺机能(测试项目为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评分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专项技术与专项技能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控制在1: 2:5:2。课余训练竞赛类课程,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竞赛成绩和训练态度,所占比例一般控制在7:3。

高等学校须将体育课程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综合测评、评优评先和研究生推免等评价内容之中。其中,学生体育必修课程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推免研究生,不得享受奖学金,不得毕业。

学生因病、残或特殊体型等情况进入体育保健、康复课程学习,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部门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并将体育保健、康复课程考试成绩计入学生健康档案。

建立健全体育教师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其中包括职业道德规范、教学文件制定、课堂常规执行、教学技能与教学方法运用、教学效果、教学研究能力等内容。学校须每学期对体育教师教学质量实施评价,并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三、强化管理,加大投入,不断提高高校体育课程建设保障条件

(十二)着力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的体育教师队伍是高校体育课程建设取得成效的根本保障。根据体育教师所肩负的体育课程教学、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和课余训练竞赛组织实施等工作任务,在满负荷、保质量的原则基础上,合理配置体育教师数量,教授一般承担体育教学任务每周6-8学时,同时承担课外体育活动指导任务每周2学时;副教授一般承担体育教学任务每周8-10学时,同时承担课外体育活动指导任务每周2学时;讲师或助教一般承担体育教学任务每周12学时,同时承担课外体育活动指导任务每周2学时。

根据体育教学的实践性特点,新聘任体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或者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运动技术等级标准。

不断加强体育教师在职培训和在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体育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养。

根据体育教师的工作特点,合理计算体育教师体育课程教学、课外体育活动指导、课余训练竞赛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各项体育教学工作量。要充分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其上述体育教学工作量计算,要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不得降低体育教学工作量系数。

建立体育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其它学术评价分类指导体系,根据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等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使评价体系真正反映不同岗位体育教师的能力、贡献和工作特征。

(十三)切实保障体育课程建设经费投入。开展体育课程教学、组织课外群众体育活动、从事课余训练竞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工作,需要足够的经费保障。高等学校须根据体育课程建设的基本需求,将体育课程建设经费纳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并逐年增长。其中,体育教学、课外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以及低值易耗体育器材的添置等学校经常性体育维持经费,要予以保障;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和优秀运动队建设经费须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评估规定予以拨付;体育场馆设施新建或翻修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

(十四)不断完善体育场馆设施条件,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是实施体育课程教学和广大师生从事体育锻炼的物质基础。各类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4〕6号)的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体育场馆设施,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学校应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由专人负责运营管理。体育场馆设施在保障体育课程使用的基础上,尽量延长开放时间,提高设施利用率。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学校生均体育场馆面积达不到教体艺厅〔2004〕6号文件规定的学校体育场馆不得向外出租,不得向社会开放。

(十五)加强体育课程建设评估与监督。体育课程建设评估与监督是全面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有效手段。高等学校应依据本意见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考核标准与办法》定期检查评估本校体育课程建设状况。我厅将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特点,按照分类评价和指导的原则,定期实施考核。

(十六)加强高校体育课程建设组织领导。高校体育课程建设涉及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是高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高校要把体育课程建设水平作为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高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学生体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将体育课程建设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体育课程建设工作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高校应根据体育课程建设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设置体育课程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体育课程建设管理人员,赋予相应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职能,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学校信息化管理条件,及时发布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状况,强化监督考评和奖惩。建立健全高效的学校体育课程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保证学校体育课程建设水平可持续性提高。

○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2日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作。

一、申报方式

1.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2.申报步骤。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名等,不再附申请表格和说明材料。另由申报课程所在学校组织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直接提交课程的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以及课程上网的网址(包括进入密码)等。教育部不直接受理高等学校提出的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申请。

3.申报时间及受理机构。国家精品课程自2003年起,连续评审5年,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5日(2003年将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受理机构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评审方式

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国家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校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校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30天。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专家到校现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教育部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由有关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确因技术原因需要中断的,必须在“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中注明原因。所在学校和课程人员应及时排除问题,尽快恢复上网课程的正常运行。

2.年度检查。国家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不补拨维护升级费。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四、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国家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国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建设补助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我部将根据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行政管理

体育教学部领导成员工作原则

一、体育部领导班子由党总支书记、正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由总支书记、正副主任组成,办公会由主任或总支书记召集。

二、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使每位班子成员尽职尽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次。办公会主要汇报各自负责内的工作情况,通报学校、本部门有关情况,研究部署下周工作,并根据学校及本部门情况研究近期或长远工作。遇有特殊重大事项,随时开会研究。

四、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领导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勇于承担责任,不推诿扯皮。要谦虚谨慎,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重要文件要在办公会上传达或认真传阅。

人事、财务管理原则

一、在人员的调进调出、聘任教师、技术业务培训、外出裁判及借调工作、申请出国留学、聘任等工作中,要切实从单位工作实际出发,遵守学校规定,把好关口,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任命和推荐干部,要认真考察,多方面了解,广泛听取意见,由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做好推荐工作。

三、对返聘人员和临时工的使用,要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把握人选。

四、评选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年终考核等,要走群众路线,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由主任办公会认真讨论决定。

五、加强财务管理,成立由部主任、总支书记、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工会分会主席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定期听取财务汇报,研究决定有关财务方面的支出。

六、严格体育器材、物品的采购制度。体育维持费的开支严格要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体育场馆的创收按学校规定全部上缴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部内大项开支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七、课时费的发放、各项补助、各项奖励的标准,由主任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部务会研究决定。

八、财务管理要增加透明度,实行民主管理,每半年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一次收支详细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所购体育器材、物品等,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登记入库,专人负责,做到帐务相符,有案可据。

体育教学部议事规则

一、根据山东省高校工委及校党委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党总支和部主任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划分,本着党政、上下团结协调、高效有序,善谋事、谋好事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二、体育教学部设立党总支委员会议、部主任办公会议、部务会议、部学术委员会议等基本议事会议制度。

1、 党总支委员会议:主要议论、决定体育部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任用、部重大发展规划等事项。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一般两月一次,一学期不少于两次,范围为总支委员。

2、 部务会议:主要议论、决定部发展规划设想、具体实施方案、改革方案,人事工作,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教学行政管理制度,师徒建设,人员考核、聘用等事项,会议由部主任召集,一学期一至二次,范围为总支书记、部主任、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工会分会主席。特殊情况,由总支书记、主任决定召开部务会扩大会议,参加范围一事一定。

3、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议论、决定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临时性工作,具体工作的分解和安排,情况通报、工作汇报等工作,会议由部主任召集,原则为一周一次,遇有重大、紧急等事项,可随时召集举行。范围为部领导。

4、 部学术委员会议:主要议论、决定本部的学科建设规划,教学改革等事项;主持职称评审、科研规划、学术交流等工作。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部主任或资深教授担任)召集,一般一学期召开一次,由部领导决定人员组成。

三、重大事项,须由党政一把手或部领导先行通气,交换意见,然后决定提交何种会议研究决定,以及需应知范围。学校规定的,要按规定要求议。

四、在总支和部主任负责的同时,做好分工负责制,各人员对自己分管负责的工作和组织与领导交待的工作,要有设想,思路和具体措施,积极协调,认真抓好。常规工作负责到位,重大问题及时请示,集体研究,领导支持协同完成。横向工作分工不分家,相互协作,相互支持,避免推诿扯皮。

五、对体育部所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难以把握或把握不准的、以及力所不能及的工作,要及时向校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经同意和批准后方可实施。与有关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一定要全力以赴,协作配合好。

六、重大事项一般是指:人才引进、人员任用、外出培训、裁判外派、人事改革、大额经费使用、内部分配、年终考核、各类奖项的评比、招生、涉外(校外)事项、处理纠纷、学校交予的重要任务、需争取学校或有关部门支持的重要事项、临时机构构成、突发事件等。

体育教学部职责范围

体育教学部是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的教学单位,是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校体育工作计划、发展计划和有关教学制度,负责制定年度体育工作计划,经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体育课程建设、负责体育教育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体育教学和课程建设水平。

三、负责体育科研工作,积极组织体育教师教学研究活动,深化体育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方面科研水平。

四、负责师资队伍建设,负责编制体育教师队伍体育建设规划,协同人事处做好体育教师培养、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及其考核工作。

五、负责体育课程建材建设,负责体育课程所用教材选定和编写工作。

六、负责运动队组建和管理,负责运动队教练员选拔、聘任、考核工作、日常训练计划制定实施,并负责运动队参加国家、省、市等比赛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运动员奖励和处罚。

七、负责《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实施工作,并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上报测试数据。

八、协同学生处、团委抓好体育文化建设,负责春季运动会、新生运动会、体育文化节等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工会、妇委会开展教职工体育竞赛和健身锻炼,配合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会体育部开展学生各类体育竞赛和课外锻炼,营造浓厚体育氛围,提升环境育人功能。

九、负责体育经费管理。

十、负责体育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和管理,做好工作业绩考核和岗位聘任。

十一、负责全校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体育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体育教学部主任负责领导体育教学部全面工作。教学部实施的各项工作任务,经议事规则讨论后,部主任有权做出最后决定,并向主管校长请示汇报。

二、主任主持制定教学部各项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在教学部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主任及副主任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负责分配教师教学、训练、群体等工作任务及其他人员工作任务,如无特殊理由,经研究决定后不得拒绝接受。

四、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教学部会议,组织集体备课、观摩教学、政治学习、运动竞赛安排等,需经议事规则讨论的重大事情,均应事先通知做好统—安排。

五、主任根据教学部工作安排,决定教学部人员的进修、观摩学习、公务出差及外出裁判,但必须与副主任商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部主任出差,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副主任出差,须经部主任同意。

六、部主任负责审批教学部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各项经费开支均需经部主任审批和管理财务的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七、主任及副主任有权对自己主管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期、学年结束,要向教学部总结汇报工作,决定对教学部人员的奖励与处理。

八、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教学部的各项工作,对自己分管的工作任务,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大胆而全面地进行管理。

九、部主任出差、因事不在教学部工作期间,教学部工作由一位副主任代理,由部主任指定。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体育教学部领导下,负责体育教学部各类会议准备、会场安排、会议组织、会议纪要整理、会签、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联系部领导,做好体育教学部每周工作安排表、工作内容安排汇总工作,并负责打印、发放通知工作。

三、协助分管部领导做好体育教学部行政、人事、后勤、安全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体育教学部印章管理、公文打印、日常接待等工作。

五、负责运动队参赛报名、赛中经费管理、赛中服务等工作,并负责运动队参赛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部主任审核、发放运动员训练补贴、运动员教练员参赛获奖奖金。

六、负责教研室之间的工作协调,了解和掌握体育教学部工作信息,及时向部领导报告重大事项。

七、负责体育教学部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体育教学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业绩考核、奖励与处分工作。

九、完成部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 在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负责体育教学部体育场馆、设备、器材、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 负责体育教学部体育器材、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家俱等设施采购计划编制、报批工作,并按学校和体育教学部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三、 负责体育教学部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器材、教学设备、办公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四、 负责体育场馆的对外租借工作。

五、 负责体育教学部的资料室管理工作。

六、 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体育场地器材管理人员、资料员的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奖励、处分等工作。

七、 协助教学秘书做好体育教学部教学准备工作,保证体育教学部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 完成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学秘书工作岗位职责

一、在体育教学部分管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做好体育课程教学大纲修订与实施监控,编制体育课程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体育课程建设工作。

三、根据《体育教学部学生选课工作规范》,负责确立教学单元设置方案,组织教研室确定专项课设置和任课教师安排,并配合教务处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课程选课。

四、根据教学单元设置、专项课设置和学生选课结果,负责排定《体育课程表》。

五、根据《体育课程教学规范》规定程序,负责办理体育课程调课、代课、停课工作。

六、协助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做好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以及《体育课程教学规范》、《体育课程常规》等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七、负责体育课程考务工作,具体负责任课教师考试安排及场地调度安排、考试过程监控,学生考核成绩网上登录审核与上报,并办理教师签字确认手续。

八、负责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做好体育课程学生补考、重修协调工作。

九、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汇总统计工作,教师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发放报批及上报人事处、财务处工作。

十、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教学管理方面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管理资料完整齐备,归档及时。

十一、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和落实学校和体育教学部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教研室全体教师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集体备课和专项技术和体能练习。

二、负责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做好学期及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组织教学大纲修订组织工作,负责教研室承担专项课课程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体育教学部体育课程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

四、负责落实安排教研室专项课教学任务,抓好专项课教学改革,制定提高和保证体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负责制定教研室和科研工作计划。组织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

六、负责督促教研室教师严格执行国家、省、学校及体育教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定,保证教师上好学生满意的体育专项课。

七、负责督促教研室教师爱护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器材、教学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体育场馆设施卫生保洁工作。

八、协助分管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做好教学秩序管理工作,负责本教研室专兼职教师调课、代课、停课工作,安排好本教研室专项课学生考试、学生成绩网上登录、补考、重修等事项。

九、负责组织教研室教师填报教学工作量,并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十、负责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变化情况和专项课程教学需要,确定教研室师资引进计划,负责教师业务进修计划和业务能力培养提高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教研室教师做好学生课外锻炼指导工作和协助综合教研室开展竞赛群体活动,负责推荐体育类社团指导教师。

十二、负责组织教研室教师协助综合教研室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十三、负责教研室全体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工作。

十四、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综合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和落实学校和体育教学部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教研室全体教师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集体备课和专项技术和体能练习。

二、负责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做好学期及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组织教学大纲修订组织工作,负责教研室承担专项课课程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体育教学部体育课程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

四、负责落实安排教研室专项课教学任务,抓好专项课教学改革,制定提高和保证体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负责制定教研室和科研工作计划。组织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

六、负责督促教研室教师严格执行国家、省、学校及体育教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定,保证教师上好学生满意的体育专项课。

七、负责督促教研室教师爱护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器材、教学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体育场馆设施卫生保洁工作。

八、协助分管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做好教学秩序管理工作,负责本教研室专兼职教师调课、代课、停课工作,安排好本教研室专项课学生考试、学生成绩网上登录、补考、重修等事项。

九、负责组织教研室教师填报教学工作量,并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十、负责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变化情况和专项课程教学需要,确定教研室师资引进计划,负责教师业务进修计划。

十一、负责运动队组建和管理,负责组织制定运动队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日常训练计划,负责教练员选拔推荐和教练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运动员补贴发放方案,负责审核上报教练员、运动员奖金发放方案。

十二、负责制定全校群体竞赛活动计划,经体育教学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学校和组织教师做好《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实施工作,做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做好测试工作组织有序,测试数据准确并上报及时。

十四、负责教研室教师、教练员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工作。

十五、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教学服务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体育教学部以教学为中心的总体工作思路,牢固树立重视教学,尊重教师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做好教学服务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积极转变观念,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全体行政、教辅人员要积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积极、热情、主动地为教学服务,为教师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以教学为中心,求实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一、 经常深入教学一线,深入教师当中,搞好教学调研工作,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为领导决策当好助手。

二、 办公室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协调好各教研室、教研室与上级部门、三校区之间的协调工作,特事特办,为教学一线排忧解难,确保教学工作畅通无阻。

三、 做好教学工作的检查工作。对上级和体育部关于教学、教师工作的指示、决议、文件等,及时督办、催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执行情况。

四、 对教研室就教学提出的建议、遇到的问题等,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各级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 要经常督促办公室所有人员认真做好教师的辅助工作,切实树立教师无小事的观念,对教师更应热情、礼貌和耐心,善于倾听,善于解释。

六、 办公室人员、教辅人员,在每学期开学前、每节课开课前及群体课前,都要认真检查器材,及是补充,及时发放,及时收回,以确保教学、训练正常进行。同是教师教学需用的办公用品要及时配给。

教辅人员工作管理规定

一、教辅人员(包括办公室、库房、器材、场地等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树立教学高于一切、优于一切的思想,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重视教学方面及老师提出的正当要求,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教学、训练等。

二、教辅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实行坐班制,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未开课或课程结束后,作息时间的变动,另行通知。

三、教辅人员必须做好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群体活动等方面的辅助工作,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合作,对体育教学部领导及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要服从分配,积极承担任务,主动完成。

四、教辅人员在办公室主任的带领下,管好体育场、馆、房舍、器材等。教辅人员要树立市场经济意识,积极开展创收、提高经济效益,改善教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教辅人员要服从办公室主任的领导和安排,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场馆清洁卫生、文明值班、防火安全。

六、本职工作之外增加的劳动量,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劳动态度,酌情予以补助或奖励。

七、服从体育教学部及部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完成部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体育器材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器材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凡购置的物品均需验收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对库存物品要做到账物相符,码放整齐。

二、根据库存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计划以便及时购买所需物品上报办公室,保证教学、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对运动员所需物品,要按规定发放,教研室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借用体育器材或其它物品,须经有关领导及办公室同意,并严格填写借物手续,限期归还。

四、对所借物品造成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对管理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经常打扫库房,保持整洁,对仓库物品要注意通风,防止发霉,鼠咬等问题。

六、提高警惕,防止器材的损坏、丢失、被盗、失火等,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或校保卫处。

运动场门卫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纪律,加强值班,执行场地管理规定。

二、环境卫生,经常清扫,维护秩序,协助管理场内治安。

三,提高警惕,防火防盗,节约水电,保护场地器材设施。

四、举止文明,着装整齐,礼貌用语,树立热情服务思想。

五、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工作主动,完成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部分 教学管理制度

青岛理工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工作的责任感,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五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和了解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 注重言传身教,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以优良的思想品格、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的仪表举止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八条 学校所有专任教师均需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熟悉教师职责。

第九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对所开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及其教学质量全面负责。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各环节教学工作;

(二)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研室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并获得认可;

(三)能独立制定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 能协同其他教学人员全面安排本课程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十条 未正式开过课的教师及进入我校的新教师均应参加助课工作,任助课教师。通过助课,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该课程的全部教案或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助课教师, 且经学院或学院及以上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一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院(部)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良好者,经院(部)聘请,所在单位 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二)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并取得相关研究成果者,由院(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非主要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第十二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学院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人事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一)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二)从未有过辅助教学经历者,或虽辅助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实验技能较差,不能胜任拟开课程的实验指导者;

(四)课堂教学效果学生评价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教师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

(六)道德败坏不能为人师表,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取消任课资格者。

第四章 开课条件

第十四条 新开课与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一次指定内容的试讲(时间1学时),由院(部)组织评议考核。试讲合格后方可取得首次开课资格。

第十五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应经过至少一年的助课训练,并且试讲合格;

(二)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掌握各章节教学要求、重点、难点;

(三)吃透教材,认真备课,写出教案或讲稿;

(四)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填写教学周历。

第十六条 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对本门课程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有关的详细资料;

(二)编写出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

(三)写出教案或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四)经院(部)或教研室组织试讲,达到开该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学院(部)主管领导说明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十八条 每学期每位教师开设课程不能超过3门,新开课教师不能超过2门。

第五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九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课程组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二)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院(部)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四)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助课教师或其他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指导教学工作。

(一)主讲教师主要职责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从事各教学环节,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科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搞好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及考试(查)等任务,负责检查助课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二)助课教师的职责

1、主动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前各项准备工作,并随班全程听课。若课程内容基本稳定,对该课程已听过两遍以上,经教研室研究,征得主讲教师同意,可不随班听课。但必须经常了解讲课进度,积极研究教学中的问题,使辅助教学环节与讲课内容有机协调;

2、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认真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对布置给学生的作业要全部预做;

3、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4、通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5、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其他辅助教学工作。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不得在授课、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应服从院(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服饰整齐、整洁,注重仪态、仪表,教态要自然亲切,严格执行青岛理工大学课堂行课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每门课开课前以适当的方式做自我介绍,并简要介绍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和教学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授课过程中不得吸烟,要以身作则,不使用手机等个人通讯工具。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未经批准,不得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无故提前下课和离开教室,更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调课申请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及时安排适当时间补课,或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代课。

第二十七条 教师对学生无故缺课,不交作业,上课迟到等现象,不得采取不作为方式,要及时进行管理、教育,尽职尽责。

第七章 教学计划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制定及修订教学计划原则意见由学校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各学院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条 教学计划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其中的任何内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由各学院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然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教学大纲

第三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各教学环节基本要求,以纲要的形式对教学目标、任务、内容、体系、深度、进度及教法做出具体规定的指导性文件。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评定学生学业和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二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制订,院(部)审定,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学大纲要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注意相互间的联系与衔接,既要防止遗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各教研室在编写教学大纲前,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讨论,力求使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可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教学大纲,并据此拟订教学实施计划。

第九章 教学周历

第三十四条 各课程都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校历的规定,在开课前编写出教学周历以保证有计划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周历(一式两份)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于开学二周内分别学院(部)、教务处备查。

第三十五条 教学周历是课程教学进度、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不得自行删减课内、课外教学内容。由多名教师承担的同门课程,教学周历应统一。

第十章 教研室与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经批准新设立的教研室、实验室,须及时上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协调教学管理工作,优化教学资源的配置;

第三十七条 教研室工作

(一)教研室须在开学前对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落实好教师、教材、教室,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教研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将学期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提交所在院(部);

(二)教研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岗位培训等工作;

2、负责组织落实相关教学任务的具体教学工作;

3、组织选用或自编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应的教材建设工作;

4、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中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

5、组建结构合理的课程组,确定课程组负责人。

(三)教研室负责管理教师教学档案。认真做好教师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工作,此工作将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教研室活动原则上每周开展一次,并须做好《教研室活动记录本》记录工作。记录于每学期期中和期末由各院(部)办公室,教务处、督导组等有关人员随机进行检查。作为教学档案重要内容,《教研室活动记录本》每学年存档一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

(一)实验室须在前一学期末对本学期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落实好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人员、实验辅导人员、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将实验课教学计划提交所在院(部)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实验教学任务的具体落实;

2、在保证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做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应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3、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

4、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5、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并由指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存档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备课记录、学生典型(好与坏)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考核评分办法,学生实验成绩,实验教学经验总结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章 教材选用

第三十九条 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售给学生。教材的选用首先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教研室认真审查后由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材科订购。

第四十条 各院(部)应组织各专业教研室调查本专业发展现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现有教材等情况,选用教材要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先国优,再部优,再统编,后其它”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教材的供应质量,所有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订购,任何教师个人和院(部)不得直接向学生发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第十二章 教学过程

第四十二条 备课

备课是提高课堂授课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周历的安排,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备好每一堂课。教案是反映教师备课水平和教学情况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须保留备查。备课应该做到:

(一)同一门课程由2名及以上教师共同开课的,需成立课程教学小组,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提高备课质量;

(二)研读授课专业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三)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所授课程的教学要求,内容范围,学时分配,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作业等的安排与要求;

(四)认真钻研教材,吃透教材内容,确定重点、难点。同时应大量阅读参考资料,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五)教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次课的教学目的、要求;

2、 讲授内容的重点、难点;

3、 教学基本内容及时间分配;

4、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5、 思考题及作业题。

第四十三条 讲课

课堂讲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应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一) 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中;

(二) 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三) 教师应当讲究授课艺术,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和疑点明确;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板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清楚规范;要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灌输式教学。

(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

(五)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注意使用合理的教学方式,采用教具、图表、幻灯、录像、CAI等多种教学设备辅助教学,讲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旨在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主讲教师和助课教师都应参加该项工作。

(一)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落实本教研室任课教师每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将辅导答疑安排表交所在院(部)汇总备案,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二)辅导答疑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方式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对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答疑。在辅导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鼓励与培养优秀学生;

(三)对于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四)教师辅导答疑情况要做好文字记载,保留好答疑记录本,以便积累教学经验,为开展教学研究,改进课堂教学提供资料。

第四十五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有效教学环节,任课教师须列入教学周历内,并按计划执行。

(一)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二)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的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学生作业是检查教学效果,督促、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和发展能力的重要环节。批改作业是了解教学效果,及时改进教学的重要手段。

(一)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周历的安排,在预做的基础上给学生精选作业,选题(含思考题、讨论题)要恰当,份量和难度要适中,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布置适量的难度较大的选做题。

(二)作业批改量视课程特点要全批全改或部分批改,但不应少于应交量的三分之一。批改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要指出具体错误所在,要求学生改正。批改后要进行讲评。

(三)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作专门记录,作为学生期终考核的参考。对马虎应付甚至抄袭作业的,要批评教育;对不按时交作业的要加以督促;对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实习

实验(实习)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实习)的具体要求,并注意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实习)。

(一)所有实验(实习)教师应根据实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教学周历的安排,填好实验教学计划表(一式四份),交教研室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交于教研室、学院、教务处备查,教师本人留存一份;

(二)实验(实习)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实验(实习)环节、项目和内容, 课堂授课教师应至少参加一批次学生实验课的指导;

(三)学生实验(实习)前,教师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四))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五)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并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实习)报告质量及考勤情况,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实习)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六)教师应要求学生注意实验(实习)安全。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掉电源,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并恢复到原始状态,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严格遵守实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院(部)和学校汇报;

(七)实验(实习)单位由各院部负责联系落实。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某门课程及其相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进行工程设计、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环节。

(一)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设计大纲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确定具体要求,制订课程设计任务书、指导书;

(二)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前两周准备设计资料。在指导过程中要按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根据学生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方案的正确性、先进性与可行性,规范化程度,图面清晰与整洁程度等,认真批改设计,写出较详细的评语,评定出学生课程设计的成绩。

第十三章 成绩评定

第四十九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采用考试形式,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可采用考查及其他成绩评定方法。

第五十条 教师在考前要做好课程总结、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认真复习,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试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具体方式由教师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学院备案。

第五十二条 命题与试卷印刷

(一)考核的命题要严格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覆盖面、难度、区分度要适当,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要求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二)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方式,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凡学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考试。凡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原则上要坚持教考分离制度。

(三)任课教师不得就考试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问题应拒绝回答,更不得泄漏试题,不得在考试时给学生暗示。

(四)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印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接触试卷的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试卷内容。

(五)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学校规范化要求,做好考试命题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一)考核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对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

数的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可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

(二)任课教师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所在学院,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考前统一公布。

第五十四条 考试的组织

(一)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二)按考生人数,每班(35人左右)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全校期末集中考试周内的科目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须提前安排考试的,应向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及时安排。

(四) 教师监考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做好准备工作,准时分发试卷。严格履行《监考守则》,不得脱岗或做有碍于监考的其他工作。发现考试作弊现象要敢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报教务处。

第五十五条 评卷

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评分,严禁随意加分和扣分。凡同一试题考试的课程,由学院组织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一标准分题流水阅卷并签字。阅卷期间严禁将试卷带出阅卷地点。

第五十六条 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 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院备案。

第五十七条 考试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必须通过校园网提交学生成绩。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正或补录成绩者,须填写《补登(修改)成绩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处长批准后,由任课(责任)教师本人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报学院办公室修正录入。

第五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按学校要求整理考试档案交院(部)汇总、保存四年。

第十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的最后阶段,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综合性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到工程设计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题要面向实际、切实可行(避免题目单一、结构单一), 并在设计开始前半年交所在学院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论证通过后确定。同一题目重复使用不得超过三届,在重复使用时,题目的各项参数也不得雷同;题目更新量每届不得低于30%。

(二)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初次指导毕业设计的教师要进行预作,教研室必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三)指导教师要制定好毕业设计指导书(或任务书),明确应达到的要求;准备有关文献资料;指导学生制定论文大纲或设计进度计划,做好周记;每周至少对学生进行8小时的检查和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解决学生在设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加以有效的指导。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四)指导教师要搞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审阅、修改、定稿,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语;

(五)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都必须经过公开答辩或小组答辩。成绩评定以《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章 教学考评

第六十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教学工作自觉接受质量考评。

第六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教学考评由学生评教、各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督导评教三部分组成。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主管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教学主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8节。

第六十三条 考评结果为教师聘任、教学先进评比、教学津贴发放等提供依据,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以及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其业绩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

第十六章 奖励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青年骨干教师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教学拔尖人才评选,并不定期举行各种教学技能大赛,对思想政治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进行表彰。

第六十五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六十六条 对于不遵守教学纪律,不执行学校管理规定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并按《青岛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态度不端正、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七章 教学服务

第六十八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各院部应保障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调停课学时数控制在所开课程总学时数的1%以内。

第六十九条 全校所有非教学员工,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的一切工作首先应服从教学。对教学工作所需的经费需求应首先予以满足。学校的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语言教学设备等不得因他用而影响教学;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等如在学期中途损坏,应及时予以检修好。

第七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相关人员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系统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按期上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范同时有效,如与本规范的有关条款相矛盾且在本规范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范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院(部)根据本规范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青建院办字[2001]15号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的积极性,切实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我院高水平教学成果的形成,保障我院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

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优秀教学成果,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相应等级奖金为以下奖金额度的二分之一;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相应等级奖金额度的四分之一。

1、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2、 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6万元;

3、 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奖励0.6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二、 优秀教材(含优秀CAI课件)及教学参考书奖励

本办法所奖励的教材必须是以我院为第一主编的教材。

1、 国家级优秀教材:

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2、 省部级优秀教材:

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3、 院级优秀教材:

一等奖奖励0.2万元;二等奖奖励0.1万元;三等奖奖励0.05万元;

4、 在我院立项的教材,学院将根据立项评选结果给予不同幅度的资助。

三、 全国性的课外科技活动和全国性大学生竞赛(对指导教师)以及其他政府奖按1:1比例匹配奖励

四、 对教育科研论文的奖励

1、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的教育科研论文,每篇给予300元奖励;

2、 其他情况参照科研论文奖励标准执行。

五、 奖金的分配

以上条款除特殊说明外不重复奖励,对每个项目均以获得的最高等级的奖励为准进行奖励。若成果由个人完成,奖金归个人;若由集体完成,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六、 以上所有奖金费用由学院支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教学成果评选实施办法

青建院办字[2001]15号

为贯彻实施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纲要》,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肯定他们富有创造性的劳动,做好我院教学成果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成果的类型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1、 针对教育对象的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显著的成果。

二、 评选范围和重点

我院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三、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条件

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

2.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学总结和论文及有关实物材料;

4.申报教学成果的集体成员不超过5人。教师从事教学工作量不少于额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二,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相应的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5.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院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四、奖励等级和名额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总数根据情况决定。

五、申报与评审工作

1.申报的项目在自评基础上进行系、部级评审,系、部评审后,由系、部推荐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同时,需填写“青岛建筑工程学院优秀教学成果申报书”,一式五份报院评审委员会。

2.院级教学成果奖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最终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评审工作须在委员会80%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院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须获得委员会到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须获得委员会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3.院评审委员会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育教学改革的教授、副教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9—11人组成。

4.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审结果报主管院长批准公布。

六、争议与奖励

1.评为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院内张榜公布,实行争议期制度,争议期为半个月。对有异议的成果提交院评审委员会裁决。

2.凡获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将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奖成果在院内进行表彰和推广。获奖者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聘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3.评选为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部分二等奖,经审核后,可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的评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1年4月10日

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办法

青理工教字[2004]18号

课程教学是高校整个教学工作的关键环节,课程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指示精神,学校将在近年来优秀课程建设基础上,深入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并把精品课程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教学工作来抓,其目的旨在建设好一批在教学理念、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能反映我校学科特色和教学改革成果,并能起到示范和牵动作用的精品课程,以适应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在精品课程建设过程中进一步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建设内容

1、科学的建设规划。精品课程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体现学生在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要在课程建设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定位与特色及专业特点合理规划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要以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通过精品课程建设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

2、加强教学队伍建设。精品课程负责人应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教学特色鲜明的教授或副教授主持,要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鼓励硕士研究生参加精品课程建设。

3、重视课程内容改革。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以有效知识为主体,课程结构要有利于建构起学生终身学习的知识基础,要有利于及时吸收反映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体现时代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4、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课程信息化带动课程教学现代化,改革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真正体现师生互动,突出本课程特色。精品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必须上网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

5、加强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教材应选用近三年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学校鼓励教师根据教学实际编写富有特色的教材,鼓励建设应用多种媒体技术的立体化教材。

6、重视实践教学。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研究性实验,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7、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院、系(部)要采取切实措施要求学科带头人、教授上讲台和承担精品课程建设,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不断完善精品课程评价体系、学生评教制度来促进精品课程的建设。

二、建设办法

(一)立项

院、系(部)要在近年来优秀课程建设基础上,加大课程整合力度,对具有优势的课程要积极组织立项,经评审通过立项的要与学校签订《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协议书》。申请立项课程条件:

1. 在学生培养中起重要作用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

2. 有利于院、系和专业发展的重点课程

3. 校级优秀课程

(二)结题验收与奖励

1、自精品课程立项两年内,课程组认为条件已成熟,可按《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填报《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结题验收申报书》,并经院、系(部)审查通过,向学校申请评审验收。学校教务处将组织专家按照精品课程立项协议书的建设要求,在深入课堂、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依照《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评价标准》进行评审鉴定,确定精品课程;学校公示评选结果,广泛征求师生意见;主管校长签发公布。

2、经评审达到精品课程评价标准的,由学校授予“校级精品课程”称号,并给予课程组一次性10000元精品课程建设奖励基金,用于课程日常维护、升级等费用。学校将推荐参加山东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的评选。

3、学校鼓励自筹经费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对于未经立项建设而达到精品课程建设标准的课程,学校将对其评审验收并给予适当建设经费。

4、“校级精品课程”的荣誉称号保持三年。学校对精品课程进行年度复查,检查不合格、教学质量有明显下降或发生教学事故,学校将取消其精品课程资格。

5、对立项的精品课程,学校每学期都要组织专家对课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通过课堂教学评估广泛听取学生意见,要求课程主持人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与意见,不断完善课程建设内容。检查不合格或无故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立项课程,学校将取消精品课程建设计划并中止经费资助,暂停其所在院、系(部)申报校级精品课程的资格一年,其主持人在二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研课题,但保留课程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

6、精品课程原则上每学年评审一次。

7、精品课程的认定日期为批准之日。

三、经费支持与使用

(一) 建设经费

1、精品课程建设按立项评审结果确定为重点立项和一般立项,费用在申报批准后拨付;

2、精品课程建设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二) 使用范围

1、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

2、发表或出版与课程建设有关论文、教材出版有关费用;

3、购置课程建设必须的文献资料、磁(光)盘、计算机软件以及复印费、打印费、升级、维护与更新费;

4、精品课程评审、检查费。

四、知识产权管理

学校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该课程在享受“学校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学校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校免费开放,项目主持人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其它

1、本建设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建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OO四年十月二十日

教学大纲制定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8日)

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及各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而制定的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是与专业培养计划相配套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基本内容、性质、任务及该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教学大纲是教师安排教学内容和组织教学的直接依据,也是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2004年,我校在吸取近几年教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本科培养计划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重新修订。为了保证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统一,规范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学校就制订新的课程教学大纲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教学大纲编写范围:

我校本科生培养计划中涉及的所有必修课及选修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及课程中所含实验环节应单独编制实验教学大纲。

二、教学大纲制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教学大纲的制订应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基本要求和“三个代表”的时代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我校办学特色。

2.制订教学大纲应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基本教学任务和要求,选择教学内容应保证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既要积极反映教改、教研成果和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又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广度、深度、难度的安排要适当。

3.注重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和组合,在保持本学科完整性的基础上,注意与培养计划中相关课程的相互联系与配合,明确课程内容的分工,处理好与先行课、并进课、后续课的衔接与配合,避免重复与脱节。

4.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课内和课外相结合,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要注重优秀教材和参考资料的选用。选用近三年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或自编优秀教材,建设应用多种媒体技术的立体化教材;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指定有效的文献资料。

6.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三、教学大纲的基本构成:

教学大纲应对本门课程各章节的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分配、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作业份量和安排,课内外学习比例和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还要对教学大纲的制定做出必要的说明。

(一) 课程说明

1. 课程名称(中英文);

2. 课程编号;

3. 课程性质:说明本课程是属于公共课、基础课,还是专业课。

4. 适用专业;

5. 学时分配:说明本课程总学时数或参考学时范围,其中包括理论教学学时数,实验教学学时数、习题课学时数分配。

6. 先行、后续课程情况;

7. 教材与参考书目:说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及出版日期等情况。

(二) 课程的目的及任务:

简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为实现培养目标要求本课程应承担的教学基本任务。

(三)课程基本要求:

简述通过本课程教学,要求学生在知识、技能、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程度。

(四)课程教学内容(大纲正文)

正文是对课程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具体的教学内容要按章节顺序编写,详细说明各章节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充分反映课程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体现出该课程的特点。每一章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章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知识点。

2.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

3.教学重点和难点。

4.该章中若包含实验环节,应注明实验名称、学时数及内容;详细情况应独立编制实验教学大纲进行说明。

5.习题课内容及学时安排。

(五)课程学时数安排

(六)编制说明:

说明该教学大纲编制依据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编制依据应为该课程所属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或教学基本要求及我校2004年培养计划。

(七)教学大纲的格式要求:

见附件1。

四、教学大纲的制订与实施

1.课程教学大纲按课程性质和开课院系(部)分专业组织编制。各院系(部)负责本院系(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大纲的制订由开课院系(部)负责。

2.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课程组全体教师共同制订。制订过程要认真开展研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吸取兄弟院校的经验,力求使教学大纲科学、规范、适用。

3.各院系(部)应成立由三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教学大纲编制专家组,院长(主任)任专家组组长,负责各课程教学大纲的组织编写与审定,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教学大纲定稿后须经院长(主任)签字,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下发。

4.新开课程必须提前一学期制定出本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经各院系(部)教学大纲编制专家组审定合格,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没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的课程,不允许开课。

5.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精选教学内容,采用先进灵活的教学方法,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发扬学术民主,鼓励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提倡任课教师在完成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评述各学派的学术观点,讲授自己的学术观点。

附件1:教学大纲格式要求:

课程编号: 总学分:

╳╳╳╳

(英文名称)

课程性质:

适用专业:

学时分配:课程总学时: 学时。其中:理论课学时: 学时;实验学时: 学时;习题课学时: 学时。

先行、后续课程情况:先行课: ;后续课:

教材:

参考书目:

一、课程的目的与任务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

1.该章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知识点:

2.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

3.教学重点与难点

4.实验:

5.习题课安排:

第二章:╳╳╳╳

……

第三章:

……

四、课程学时数安排:

课程学时数安排

内 容

课堂教授

习题课

实 验

小 计

课外学时

第一章

第二章

……

合计

五、教学大纲编制说明

制订人: 审核人: 院长(主任):

打印说明:

均采用A4纸打印,大标题用四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小四黑体,正文用五号宋体。

教学拔尖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青建院[2001]15号

为适应二十一世纪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献身教学岗位,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一、参评对象和条件

凡我校在岗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满五年,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作为教学拔尖人才评选对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立志献身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精益求精。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突出、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全校师生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3、近三年为全日制本、专科生授课年均教学工作量饱满,具有承担全日制本科必修课或选修课二门以上(含二门)的能力或讲授研究生学位课程一门次以上。

4、近三年所授课程教学效果优秀。备课充分,讲授熟练,重点突出,因材施教,注意科学性、系统性和思想性。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得到历届学生的好评。

5、近三年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不断进行探索改革,成果显著。

二、评选方法和审批程序

教学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工会负责实施,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具体方法如下:

1、 个人申请:按照上述条件,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2、院、系(部)专家小组初评并推荐:在个人申请基础上,经院、系(部)同意、组织院、系(部)专家小组初评,初评通过后,院、系(部)写出推荐意见,连同全部材料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工会审核后交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3、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教务处提交的材料和学校确定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1%)进行评审(按教学全过程进行考察),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连同全部材料送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5、学校批准: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拔尖人才名单,报校务会批准后,向全校公布并发给本人证书,落实相应待遇。

三、教学拔尖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对教学拔尖人才,学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发挥他们在教学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1、 教学拔尖人才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并保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教学拔尖人才,每年至少由教务处安排一次面向全校的关于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的学术报告或公开课。

3、教学拔尖人才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对他们的教学研究课题,学校优先立项,从经费上给与资助,对他们所编写的教材优先安排出版。

4、教学拔尖人才要积极搞好课程建设,带动其他教师搞好本学科的系列课程建设。

5、在职称评聘时,对于符合晋升条件的教学拔尖人才优先晋升或予以破格晋升。

6、对需要在国内外进修的教学拔尖人才,学校创造条件,优先安排。

7、教学拔尖人才三年内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校内特殊津贴,连续两次被评为教学拔尖人才者获得“青岛理工大学优秀教师”称号。

8、对被评为教学拔尖人才的教师,其业绩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跟踪评估,严格考察,三年内有两次考核成绩达不到优秀者不再作为教学拔尖人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OO一年三月十三日

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青建院办字[2001]15号

为适应二十一世纪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教师投身教学、教改的积极性,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特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一、参评对象和条件

我校在岗青年教师,年龄4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作为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对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立志献身于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精益求精。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水平高,在全校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3、近二年为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授课满工作量以上,具有承担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或选修课二门以上(含二门)的能力或讲授研究生学位课程一门次以上。

4、近二年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不断进行探索改革,成果显著。

5、所授课程教学效果优良。认真备课,认真辅导,认真批改作业。讲课概念清楚,思路清晰,重点突出,难点清楚,注意科学性、思想性和系统性。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学生反映良好。

二、评选方法和审批程序

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工会负责实施,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办法和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对照上述条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呈报表。

2、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系(部)专家小组初评,初评通过后,由院系(部)提出推荐意见,院长、系(部)主任签字后,将全部材料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工会审核后提交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3、校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和学校确定名额(原则上不超过青年教师总数的10%)进行评审。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4、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校务会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获奖名单,并发给本人证书,落实相应待遇。

三、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对青年骨干教师,学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发挥他们在教学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1、青年骨干教师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并保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青年骨干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对他们的教学研究课题,学校优先立项,从经费上给予资助;对他们所编教材优先安排出版。

3、在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对需要在国内外进修的青年骨干教师,学校创造条件,优先安排。

5、青年骨干教师两年内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校内特殊津贴。

6、对被评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其业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跟踪评估,严格考核,两次考核成绩达不到优良者,不再作为青年骨干教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OO一年三月十二日

青岛理工大学

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组织与评选办法

青理工教务〔2006〕40号

为全面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加强教风建设,推广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把讲课比赛作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改革、推广教育创新的载体,经研究决定每两年举行一次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校领导和工会、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组成讲课比赛领导小组,由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和各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中抽取部分人员组成评议委员会,人事处、工会负责组织协调,教务处主持策划。

二、参赛对象

1 我校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主讲教师。

2 近两年教学工作量饱满且未发生教学事故的在职教师。

三、参赛内容:

参赛内容应为参赛者所主讲的本专科课程,由参赛者选定。参赛者应于参赛前将所讲内容的重点、难点的书面材料报送教务处。

四、比赛程序

(一)各单位必须先行组织院(部)级比赛,在此基础上按学校分配的参赛指标推荐的参赛人员;

(二)教务处结合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团评议、领导听课和学生评教情况审查院(部)推荐参赛人员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空额不再增补;

(三)参赛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准备讲课内容,鼓励使用多媒体课件等先进教学辅助手段进行授课;比赛期间,近三年新引进教师必须参加听课,接受讲课培训。

五、评奖要求

(一)每次比赛前重组新一届讲课比赛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必须认真研究和掌握本年度比赛方案和细则,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二)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比赛。高一档次的奖项评不出时,名额可用于低一档次。所有奖项要坚持宁缺勿滥。

(三)对讲课比赛获奖者实行公示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获奖者名单公布之后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有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讲课比赛领导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保护。

(四)每年度的讲课比赛评选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评议委员会成员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以此改进评选指标体系、比赛方案,交讲课比赛领导小组审批。

六、其他

1.本办法作为学校讲课比赛的基本原则,讲课比赛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体育教学部教学管理制度

一、教师应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包括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写教材、教案;进行教法研究;备课、任课、测验、考试,成绩登录及课外辅导、群体、训练等工作。并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教师执行教学工作中应做到

1、熟悉教材内容,精通业务,主动、认真的搞好教学工作。

2、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进度,完成教学任务,达到课时计划的目的、要求及预期效果。

3、教师应注重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严格要求,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给学生以健康的心理与生理教育和体育的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基本知识教育,使之终生受益。

4、要随时注意体育教师的精神面貌、健康整洁的仪表及人民教师的修养。

5、经常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积极听取学生反映的意见,结合综合反馈,不断完善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6、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课堂考试、体质健康标准测验及各项考勤工作。

7、注意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三、课堂常规要求

1、教师应坚持理论与技术备课,能熟练的完成教学技术示范动作。

2、教师应在课前10分钟带好相关教学文件到达教学场地,准备好教学使用的各项器材设备。

3、使用统一的上课、下课队列及解散仪式。

4、教师在上课中不允许坐、靠、蹲、吸烟、使用手机及与人闲谈等。

5、每次课应登记出勤。

6、每次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并要求学生穿运动服,运动鞋上课。

7、每次课要上满课时,不得无故提前下课。

四、教学文件编写要求

(一)教学大纲

(二)教案

1、课的目的任务。

2、课的常规要求。

3、开始和准备部分内容。

4、基本部分内容(教材内容、教法手段、练习数量、组织教法、安全措施等)。

5、结束部分内容。

6、场地器材使用计划。

7、课后小结。

五、风雨天气上课规定:

1、遇风雨雾天气教师必须到达教研室办公室等候安排学生。

2、凡大风(5级以上)、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由体育部安排暂时停课,或根据情况变动教材或缩短课时。原室内课照常进行。

3、凡因故障停课或由上述某种原因未将教材完成,所误的教学内容一律与下次课教材合并,选主要教材施教。

体育部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校教师工作手册的规定,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教育法》以及我校对教师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体育教学规律、特点和现实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应于青岛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全体任课教师。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三条 主讲教师由体育教学部认定,经学校审核正式聘任的、具有助教以上职务教师担任,助教任主讲教师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参加过助教岗位培训或进修过《高等教育学》、《青年心理学》、《大学教学论》等,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二、 见习助教和新调进的助教须在指导教师下,对拟开课程见习教学实践一年,经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体育教学部主任审核同意,

三、 见习助教在见习期间实行坐班制,积极参加部、教研室布置的其它公益工作。

第四条 主讲教师应对所授课课程有系统地研究。应接受过该学科系统培养,具在系统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进行教育不改正者,取消主讲教师资格:

一、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二、 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 职业道德差;

四、 教学效果差;

五、 年终考评不称职。

第三章 教师职责

体育教师是教育工作者,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讲学习、讲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党的教育路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地钻研业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积极地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履行职责。

第六条 体育教师应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其主要任务是教学、训练、科研、群体竞赛等工作,应按照计划、进度及要求上好体育课、训练教学课,完成群体、运动竞赛和科研等工作。

第七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执行学校教书育人条例,治学严谨。主动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寓思想教育于传授知识之中。工作中,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团结同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按时参加并完成各项工作及活动。

第八条 教师上课前要认真备课,编写好教案(教案应有内容、任务、要领要点、组织教法及素质练习安排)。课上着运动装,整洁大方,精神饱满。勤理发修面,不戴墨镜和影响运动的帽子,课前严禁饮酒,以保证教师的良好形象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教师对任课班级的课外活动应主动进行上课内容的辅导,并负责完成分工班级的达标测试统计及合格标准统计工作。

第十条 任课教师每学年开始提供教学任务,学期教学结束后两周内提供学生体育课成绩,网上输入,并最终签字确认,上交教务科。教师上课的各种教学材料存入教师教学文件中。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投身于教学改革之中,有计划地结合实际教学工作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科研工作,按各类职称的要求按时提交科研成果或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教师应努力学习,加强业务锻炼,掌握体育的新学科理论和要求,并积极钻研运动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体育教师教学规范

体育教学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学部的中心工作,为提高体育课程建设水平,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大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一、体育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上好体育课,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要把教书育人贯穿于教学全过程。

二、教师要认真备课,课前要写好讲稿教案,无教案不得上课,熟练掌握技术动作,对学生全面负责,课后写出小结。

三、教师必须参加集体业务练习和备课,如不能参加需提前向主管教学的副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缺席。

四、教师对教学安排如有异议,可向体育教学部主管教学的主任提出,未经同意必须按原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做主随意变更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教学内容。

五、教师上课所需器材要提前通知器材室准备,课前由体育教师安排值班学生提前领取,课后要组织学生如数归还。

六、教师要提前10分钟到达上课现场,做好上课场地器材的准备和检查,切实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

七、教师要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教师因公事需调课,本人向教研室申请,经批准后到教学秘书处办理调课手续。教师因其他原因需调课,本人向教研室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报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批准,教学秘书方可办理调课手续。教师课前因突发事件不能上课的,由教师本人直接向教学秘书申请调课。课后,教师本人必须按调课程序补办审批手续,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八、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及运动损伤预防方法教育,强化学生安全防护。体育课上,如发生伤害事故要及时向体育教学部报告,严重的要写出书面报告。

九、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课上如有缺失和无故损坏器材情况,应组织学生按规定赔偿。

十、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要求学生着运动服装上课,不合要求者令其回去换好,否则不准上课,按旷课论处,回去换服装按迟到处理。

十一、严格按专项课教学大纲规定,对学生进行体育成绩考核,学期课程结束一周内将学生体育成绩进行网上登录,并到教学秘书处办理签字手续。

十二、教研室要组织教师互相看课。年轻教师每学期最少要看两次课,并写好看课笔记。

十三、教师要注重文明礼貌,为人师表,做到衣容整洁,文雅大方,课前不喝酒,课上不抽烟。

十四、学期结束,教师要写出教学总结,将教学总结、学生成绩、考勤薄、教案交到教研室,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体育教学部教师岗位职责

一、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体育部的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二、积极并按时参加学校、体育部及教研室的各项活动,遵守考勤、考核制度,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活动,应提前请假。

三、有良好的团结、协作、敬业精神,服从教研室的工作安排。

四、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

五、勤奋钻研业务,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及科研水平。

六、按照教学大纲制订教学日历、授课计划,认真备课,上课必须有教案。

七、按照教学日历、授课计划进行授课。

八、根据教研室的安排,按照规定的程序、格式制订及上交试卷, 并做好标准答案,要求用计算机打印。

九、做好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及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制度,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学生学期总评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生计分册及成绩登记表。

十、认真、如实地填写命题审查表、试卷分析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

十一、上课应提前到达上课地点,保证规定的授课时间,不得提前下课。

十二、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找其他人代课,教师因事或因病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向主管主任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及上课的班级、内容、时间、地点,得到批准后方可停课或调课,并主动协助主管主任做好停课、调课或补课的相关工作。代课教师工作量酬金,由缺课教师本人支付。因公出差由体育教学部支付工作量酬金。

十三、准时参加体育教学部的各种会议,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十四、完成体育教学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师道德职业规范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教书育人,尽职尽责。

三、尊重、爱护和严格要求学生,诲人不倦,教学相长,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四、严谨治学,精心施教,提高教育理论素养,坚持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五、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六、积极参与科教兴国实践,将新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应用于社会。

七、谦虚谨慎,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勇于竞争。

八、爱岗敬业,甘为人梯,关心集体,顾全大局。

九、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十、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体育课课堂常规

一、 任课教师按上课时间准时上课,准时整队,师生互致问候,点名考勤上课。

一、 任课教师必须着整洁的运动装,穿运动鞋上课,做到着装、举止、得体大方,为人师表。

二、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着装是否符合上课要求,对着装不符合上课要求的学生,按《体育课程教学规范》规定进行处理。

三、 布置本次课任务和授课内容,提出重点要求和完成的问题,对学生严格要求。

四、 要检查学生课外身体锻炼情况,根据专项课基本素质要求和本次课教学内容,安排组织学生进行素质练习。

五、 教授技术动作时要精讲多练,特别要注重预防运动损伤方法的讲解,避免发生伤害事故是教师的重要职责。

六、 任课老师要尊重学生,爱护学生,要加强与学生思想交流,多听取学生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专项技术与技能和自觉进行身体锻炼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对体育课程的满意度。

七、 上课期间,任课老师不得打、接电话,离开教学场地从事与上课无关的事情。违者按教学事故论。

八、 任课教师要自觉遵守《体育教师教学规范》和《体育教学部教师岗位职责》关于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违者按教学事故论。

九、 上课结束,任课教师要组织学生归还器材、整理场地器材,做好场地保洁工作。

体育课教学检查规定

为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特制订体育教学工作检查规定:

一、成立教学工作检查小组,由部、教研室领导、督导员组成。

二、随时对任课教师的教案、上课情况,教师的着装、仪表等进行检查,有权对违犯有关管理制度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指导,直至停止上课。

三、每个上课单元均要有教学秘书负责、检查上课教师是否有误课、迟到、提前下课、随便离开课堂等违犯教学常规的现象。

四、不定期的抽查与重点和全面相结合,发现问题,提交教研室例会解决。

五、定期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对有关资料、内容、课堂教学、组织管理、教学效果等方面征求意见、评议。

六、定期对教师身体素质、业务能力,理论水平进行考核,对优秀者表彰鼓励,对不达标者,限期提高。

教师看课制度

教师之间互相看课,有利于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有利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看课原则

1、 凡是我部体育教师都有看课的责任,同时每位教师也有被看课的义务,应采取欢迎的态度主动要求教师看自己的课,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2、 看课应有目的,有重点,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 看课一般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 看课方式

1、 部、教学秘书、教研室负责人看课。通过轮流值班、有所侧重的看课,以了解本部教师的上课情况,为教学质量评估和课程建设提供第一手材料。

2、 组织集体看课。看课形式可分专项组或自行组织小组看课。然后可针对共性问题、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展开专题讨论。

3、 教师个人看课。教师可根据各自需要,自行确定看课对象,为了不影响教学秩序,普通教师的个人看课应事先通告教学秘书和被看课人。

二、 看课次数

1、 部主任、分管教学部副主任、教学秘书,每学期看课应在五次以上。

1、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看课应在三次以上;其他教师每学期看课应在两次以上。

三、 看课要求

1、 看课时认真观摩,看课后要填写看课记录,经课程主负责人审核登记后,交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汇总后,进行分类处理存档。看课记录将作为每年教学考核内容之一。

2、 个人看课后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3、 为确保看课制度得到落实,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即部主任——部副主任——教学秘书和教研室负责人——教师。

4、 教研室负责人应在每学期末对看课情况进行总结,好的教学经验应当推广,不足之处引以为鉴。

教学督导员工作细则

为全面提高体育教学管理水平,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体育教学部根据学校要求,成立教学督导组,现制定工作细则如下:

一、督导员在分管教学的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期把所分管的校区任课教师的所有课看一遍,并有针对性的听课、记课。

二、抽查备课情况,检查任课教师的教案、试卷、成绩册等教学文件,检查后勤保障工作,检查场地、设施和上课器材。

三、认真做好督导笔记,把所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集中反馈给分管领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所分管校区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做出全面公正、准确的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五、参与学校统一的评教工作,填涂评教卡片,认真详实公正准确的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

六、每学期要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交体育部,总结中应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体育教学部教师教学育人要求(附考核办法)

一、作为体育教师要为人师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加强自身修养,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刻苦钻研业务,勤于进取,大胆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努力完成教学、科研任务,认真抓好教学各个环节。

四、对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结合教学各个过程,针对教材的不同特点,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教育;进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教育;进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

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严格要求、大胆管理,严格考勤、考核制度、抓好课外群体辅导和训练,组织好学校的各项体育竞赛。

六、注意言传身教,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教育学生,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全面提高素质,做学生的表率。

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结合体育教学活动,深入学生之中,全面了解和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附:体育部教师教书育人考核办法

为激励体育部广大教师严格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充分体现教师的德与才的统一,特制定体育部教师教书育人考核办法。

1、 教师每年度教书育人的表现情况,将以积分的方式进行考评排名,排名靠前者为优。

2、 教师教书育人考核的基础是由学校组织的学生、领导、督导员综合评教结果,再结合其它方面的表现予以加减分,依此排名。

3、 教师的教书育人每一年度考核一次。期间如有教书育人突出事迹随时予以表彰和鼓励,党总支应通过校园网、校报等媒体及时予以和报导。

4、 教师的教书育人考核结果是教师年终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结合学校绩效考核予以适度的表彰。

5、 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每年度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等级续聘的重要依据。

6、 由体育部奖惩考核小组进行教师教书育人考核打分。打分结果予以公布。考核积分前30%者为优秀,其后40%为良好,后30%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为积分不足60分者,或有重大失误和事故者,名次列前者将作为体育部向学校推荐各项先优评选的候选人。

7、 出现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8、 考核评分的解释权归体育部奖惩考核小组。(附:考核积分细则)

附:

体育教学部教书育人考核积分细则

(1) 加分细则

记分项目

请教结果(基础分)

群体活动

评优评先

班主任

工会活动

外出表现情况

竞赛情况

备注

分值

评教分数

以参加群体活动次数计,每次计0.2分

校级先优记5-8分;校部门级记1-5分;省市级计8-15分。

担任班主任计3分,获校优秀班主任再加3分(与其它项不重复积分)

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不含运动会及裁判工作)一次计0.5分。捐款一次计2分,捐衣物一次计1分,

获运动会道德风尚奖:省市级计4分;国家级计7分。

获校内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获校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与其它项不重复积分)

特殊事迹及未尽事宜酌情加分。

(2) 减分细则

记分项目

受部内批评通报

受学校批评通报

受学校处分

其它情况

分值

第一减4分,第二减10分,第三次为不合格。

第一次减10分,第二次为不合格。

为不合格

视问题严重程度,由奖惩考核小组研究予以扣分。

体育教学(含训练群体)安全工作条例

为了明确教师、学生在体育教学中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和避免学校体育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事故,为广大师生营造安全的教学环境,制定以下教学安全保障条例:

1、教师应当根据体育教学部制定的各项教学、训练、群体计划认真编写教案及活动方案。教案及活动方案中应对本项目容易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做出预判,制定救助预案。

2、教师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必须参加体育教学部组织的各种学习、讨论、实践活动,以掌握正确的技术动作。认真钻研教法,从主观上减少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教师课前应对要使用器材及场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借用给学生带有危险性的器材,如:铅球、铁饼、标枪等。凡此类器材必须在体育教师的带领下借用。

4、教师上课前、训练前及群体活动中应了解学生身体情况,对患有先天疾病、心脏病、内脏器官疾病、慢性病等的同学,安排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或随堂适量活动,对参加训练和群体活动不适的同学,教练和教师要及时掌握情况,及时阻止其参加活动。

5、教师应于每节体育课准备部分前认真询问学生的健康状况,对身体不适者,安排其课堂见习。组织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每节课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并给予学生更多的关心。学生在体育活动时,教师应随时巡视学生的活动状态,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对学生的危险活动和不正确使用体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学生进行有难度的技术练习时,教师应给予充分的保护与帮助。

6、正常教学期间,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教学场地)

7、学生必须穿运动服装和运动鞋上体育课,不得携带或佩戴硬质物进入体育课堂。对个别违反相关规定和不服从教师要求者,教师有权停止其参加体育课活动,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8、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遇到学生突发的意外伤害现象,本着就近原则立即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刻通知校医院或120急救中心。

体育教学奖惩条例

为奖优罚劣,严肃教风、教纪,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体育教学部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十、 设立体育教学部教学效果优秀奖

1、 评选范围:从事本科、高职、研究生教学的全部教师。

2、 评选标准:

(1)、教学态度:教学认真负责,治学严谨;注重教书育人,教风民主;有改革和创新意识,不断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2)、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充实、新颖,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教学过程中能将学科前沿的有关知识融入教学中。

(3)、教学方法:树立“健康第一”的教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终身体育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在课程、教材、教法等教学理论和实践改革中有较突出成绩。

(4)、教学效果:在促进学生知识、技能掌握,能力培养方面取得明显效果;让学生掌握体育知识,形成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

3、评选方法:成立教学效果优秀奖评选小组,小组成员为部主任、书记、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督导员组成,评选小组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采取不记分打分方式评出。

4、体育部教学效果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暂设三名左右优秀者,并奖励,评选结果在年度考核、校级以上评优及评、聘职称中优先。

二、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

在教学中,因违反教学纪律酿成教学事故的有关人员,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集体备课与业务提高管理规定

一、集体备课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业务能力以及基本素质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在教研室领导下,按计划进行。教师必须按照教研室、教学组长或专项负责人的要求,按时参加。

二、备课时主讲教师必须提前写好备课提纲,讲解简明扼要,示范标准,教法合理新颖。采取室内与室外演练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学内容的基本动作技术,要反复练习,共同提高。

三、全体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积极演练,达到动作规范,提高正确示范的能力。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是教学方法更科学、新颖,达到教学效果的更加完美。在研究教学方法时,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考核。

四、教师必须在集体备课的前提下,提前将下周教案编写好,并能按教研室的要求,提交检查。

关于中青年教师业务进修学习培养规定

重视中青年教师的业务,学习与提高,是体育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

一、积极支持中青年教师对自身学历再进修,对申请硕士学位以上进修班学习的教师,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对全国、省、市举办的裁判员学习、裁判工作予以支持与推荐,促进教师裁判水平的提高。对参加晋级的裁判员学习班,考试晋级者,给予支持。

三、积极支持参加全国、省举办的科研论文报告会,提高其科研业务水平。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派中青年教师,参加与教学有直接关系的短期业务学习班,每年至少2—4人,轮流进行。

五、对新分配来的青年教师,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各教研室的具体情况,原则委派副教授以上的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并按人事部门的要求,提交指导协议、上报、存档,体育教学部双方面监督检查。

体育课程补考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保证良好的体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考时间:开学第一周的周三、周四下午4:00—6:00.

二、补考地点:长江路校区:体育馆

嘉陵江路校区:体育教学部办公楼前

市北校区:运动场主席台下

三、补考范围及内容:

①考试范围: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学生。

②考试要求:补考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补考通知单。

③考试内容:

1、由于专项或素质不及格导致总评不及格,只补考不及格项目;

2、由于专项、素质均不及格导致总评不及格,则专项和素质的项目都要补考;

3、虽然专项、素质均及格,但因病、事假缺课在三分之一以内者而导致总评不及格的,专项和素质项目都要补考。

四、以上补考项目,有一项不及格者视为补考不及格。补考合格者,体育课成绩按60分予以登记。

五、因病、事假,旷课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补考,须参加下一年级的重修。旷考、考试作弊者其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六、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在体育部安排下,每次补考由教研室指定三名教师成立补考小组。未经体育部安排的补考,成绩一律不予承认。补考成绩须有三名教师签字方可有效,并及时上报教学秘书。

体育教学部教师进修及外出裁判工作的规定

一、调停课制度

任课教师每学期只能调停课两次(因公除外),第一次由教学秘书批准,第二次由部主任批准;未经教学秘书批准、体育部批准擅自调停课、私自代课、并课等以教学事故论处,并在体育部通报批评、上报教务,扣发一天教学工作量。事故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停课制度

遇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任课教师必须课前到岗,然后由体育部决定是否停课,无故不到者以教学事故论处;室内课及理论课不受天气影响,照常进行。

三、外出做裁判及学习的规定

1、外出参加裁判工作一律不记工作量(除青岛市高校体协竞赛裁判工作除外)。为不影响正常教学,外出裁判的次数,每人为一学年一次。未经部主任批准,对学校体育教学等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工作和其他裁判工作一律不批准。若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参加裁判工作,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外出学习,根据部经费和学习班的实际情况,决定派出,原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予计算,原则上一学年一次。

第四部分 训练竞赛及运动员管理制度

教练员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练员担负着选材、训练、管理、育人等多项职责,我校运动队分为重点队和一般队,重点队的训练目标是争取恢复高水平招生资格、省大运会;一般队的训练目标是争取跻身于青岛高校前列、带动校园群体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 培养好教练员,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的教练员队伍是抓好训练工作的改革和建设的关键,是体育部当前和以后一段时期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二章 教练员职责

第三条 教练员要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培养运动员的集体荣誉感和顽强拼搏精神,培养运动员的奋勇进取、勇攀高峰的革命精神;教育运动员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训练作风、比赛作风和生活作风、提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四条 教练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运动员,不断提高他们的运动技术水平,通过训练和比赛履行对国家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教练员要对所招收运动员的技术水平负责。“特招”进校的运动员应符合如下标准: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阵容的成员,应能对全队的训练、比赛做贡献,并逐步向市其他高校有高水平运动员比赛标准发展,其技术适应时限不超过半年。单项——应具备二级运动员水平(有证书),应相当于青岛高校前五名运动水平或经培养可提高到这一水平,其体力恢复和技术适应实现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教练员职责

第六条 主教练、教练员的设置:

田径队设3名教练,篮球队1-2名、女足1-2名、男足设1-2主教练,排球队1-2名、健美操队1名、乒乓球队1名、以上主教练和教练均有体育部指定教师担任。

第七条 教练员要了解运动员日常学习、生活作风情况和有关比赛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主教练要负责教练员学习备课和业务进修,实行“三统一”管理:

1)统一原则和思想,要依靠管理条例为原则,树立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

2)统一招生和选材的标准,在招生和选材中坚持把关、保证质量,并对新招运动员进行计划测试和制定运动员指标。

3)统一组织报名比赛,在比赛前按报名计划进行检查训练。

第四章 教练员应具备的素质

第九条 教练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十条 教练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埋头苦干、开拓创新的革命精神。

第十一条 教练员应具有培养和训练到全国大学生先进水平的运动队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教练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模范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互助友爱,密切配合。

第五章 教练员的训练原则

第十四条 训练工作是教练员的中心任务,教练员必须认真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和科学的训练方法。

第十五条 在训练和比赛管理中实行教练员负责制,由教练员制定并完成训练与比赛的计划以及对运动员的日常训练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教练员要围绕高校运动会、市级运动会和省级比赛乃至全国性提出奋斗目标,制定训练计划(包括总体设想计划、年度、学期、周、课时)。年度计划于每年冬训开始前提交综合教研室、月计划每个月开始第一周上交综合教研室主任备案。

第十七条 教练员在训练时,应注意苦练与巧练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训练时间、运动量、运动强度提高效率。同时,要挤出时间开展科研工作,将科研渗透到训练中去。

第十八条 运动训练的基本形式是训练课——即体育提高课。重点运动队每周训练五次(每次1.5至2小时),一般运动队每周训练两次(每次1.5至2小时),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第十九条 每次训练课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要求,教练员必须认真准备训练方案。

第二十条 每次训练课教练员要提前15分钟进入训练场地。做好训练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训练课的开始教练员要简明扼要的布置训练课的任务和要求,训练课结束时要进行小结讲评。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要指导队员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要纳入课时计划,要认真对待讲究实效,不能马虎从事。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要充分发挥在训练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组织训练内容,精讲多练,言传身教。坚持严格要求和耐心说服相结合。训练中要鼓舞运动员的情绪,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训练计划。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训练课纪律规定:

1)训练课开始后,不得无故离开训练场地。

2)训练时间不接待客人,不打、不接电话(因公除外)。

3)训练课不准聊天,不准吸烟。

4)训练课不准坐着指挥训练。

5)训练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冬季可视情况对待)。

6)严格训练考勤记录。

7)严禁粗言秽语或打骂运动员。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在训练中要因人制宜区别对待,重点队员要重点培养,对伤病队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训练,因训练安排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教练员的责任。

第六章 教练员的业务提高

第二十六条 加练员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训练、科研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要定期参加部、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并开展业务研究活动。

第二十八条 每位教练员每一年(年底前)要写出一篇有关训练、比赛工作的体会或论文。

第七章 教练员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对体育某一专项有特长的教师采取招聘和任命相结合的办法,聘请担任各队教练员。必要时可从校外聘请教练。

第三十条 教练员采用一定任期的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遇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的任职条件:

1)教练员的工作业绩(所培养运动员成绩)是表明其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主要依据,凡不能按要求完成培养运动员任务者,不具备任职条件。

2)教练员的思想作风应成为运动员的楷模,教练员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而且要教育运动员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凡本人违犯法纪或培养的运动员屡次违犯法纪者,不具备任职条件。

3)教练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资历,并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刚参加工作的助教,可担任助理教练员。

第八章 教练员的管理制度与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各运动队赛前集训和临场比赛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比赛要求,由学校及体育部选派或指派有关领导或有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领队。

第三十三条 领队的职责:

1)协助教练员抓好赛前集训工作。

2)参加有关会议,安排比赛的有关事项。

3)抓好运动员思想,解决临时出现的各种问题。

4)赛后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集训及比赛情况。

第三十四条 教练员在赛前、赛中的职责:

1)重大比赛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并认真分析对手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2)认真安排好赛前训练,防伤防病,使运动员达到良好的竞技状态。

3)制定详细的比赛方案,重要比赛要发动队员共同讨论研究。

4)开好准备会,深入进行思想动员并督促检查队员作好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教练员要带头遵守比赛规程和赛场纪律,队员如有违犯纪律的苗头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果断处理,避免事态扩大。教练员违反纪律或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运动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章 教练员的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教练员工作进行的考核是各运动队训练科研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定期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全面鉴定,对做出成绩,贡献大的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解聘。

第三十六条 教练员考核项目:运动成绩、管理水平、科研成果、出勤情况。

第三十七条 教练员考核方法:总结报表,教研室主任把关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体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教练员的奖励:每年由体育部专家小组全面、公正评出优秀教练员和有贡献的教练员,在全校内通报嘉奖。

第三十九条 对优秀教练员和有贡献的教练员给予一定奖励,所获嘉奖在评级定职、晋升职称、职称聘用中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严重失职的教练员在提出批评的同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四十条 根据教育部精神,训练课与体育公共课相等同。教练训练待遇与教师上课待遇相同。学期中集训工作量同平时教学工作量同等,假期集训每天按四学时计,带队外出比赛教学工作量正常记录。

第四十一条 对所训练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国家、省、市列入计划内的正式比赛取得名次的教练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参照《青岛理工大学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执行。

运动队(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运动员学籍管理

第一条 运动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严格的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刻苦训练,做到学习和训练两不误。

第二条 运动员必须加强学习、注意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修养的提高,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第三条 运动员必须遵守校体育部队运动的管理规定,坚持常年训练,在规定的训练周内自觉参加每次训练。如有特殊情况,由运动员写出书面报告,由教练员报训练教研室,经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减少训练次数。每学期缺少30%的训练次数者,按体育成绩不及格论。学校将不发给毕业文凭。拒绝参赛或训练的运动员以及比赛期间打架斗殴、滋生事非、不服从管理等,将上报所在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开出所在运动队,取消其运动员的一切待遇。

第四条 运动员必须尊重教练员,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及训练安排。对不服从管理和训练效果差的运动员,由教练员上报训练教研室,体育部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运动员必须遵守教练员确定的训练时间,不允许无故不参加训练,运动员确因有事、生病,或本人确因学习需要暂时不能训练的,必须向教练员写出书面假条,并出示相应的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可在某个训练日或某段时间停止训练。

第六条 运动员必须服从训练教研室的训练项目安排,不准自行调换训练项目,如确因比赛需要,由训练队教练员向训练教研室提出申请,在体育部统一安排下,经有关教练员协商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项目的训练与比赛。对自行调换项目者,将对其训练的次数不予计算,并提出批评。

第七条 根据比赛任务需要,被确定为寒暑假集训队,运动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集训,否则按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动员外员出比赛,必须严格遵守本队及大会的规定,尊重裁判,尊重对方,不得无理取闹,更不能打人骂人。应在比赛中发扬拼搏精神,充分展示青岛理工大学学生的精神面貌,为学校争光。

第九条 运动员在训练及比赛期间应爱护公物,对所借的器材,服装等公共物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赔偿。

第十条 建立运动员档案,记录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情况,运动员每学期上报本人各门功课的考试成绩,以便及时向学校提供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比赛情况。

第十一条 运动员享受降分标准:校队运动员及格线50分,优秀运动员35分

1、 获得青岛市级比赛前三名,在及格线的基础上降5分(45-30),四至八名,降3分(47-32)。

2、取得省级比赛前三名,在及格线的基础上降10分(40-25),四至八名,降8分(42-27)。

2、 运动员成绩达到或接近一级运动员水平及格线可控制在25分。

3、 期末考试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以上者,以其实际成绩乘系数1.1记入成绩档案,加权后高于80分,以80分计入成绩档案。

4、 期末考试成绩,高于及格线而低于60分者,以65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章 运动员的训练制度

第十一条 重点队运动员每周训练少于五次,每次训练课1.5小时或2小时,训练时间为下午16:00-17:30分。

第十二条 一般运动运动员每周训练不少于两次,每次训练课1.5-2小时,训练时间为下午16:00-17:30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及人数编制

(一) 重点队

田径队 24-30人

女子足球队 15—22人

(二) 一般运动队

男子足球队 16人

男子篮球队 12人

乒乓球队 8——10人

健美操队(男、女) 10——15人

男子排球队 12人

第十三条 运动员降分录取进入青岛理工大学学习,肩负着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比赛,为学校争取的荣誉的重任,为此在大学期间应努力创造优异运动成绩,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运动员必须认真自觉对待每一次训练课,服从教练员的管理与指导,持有异议时可提出自己的意见,直至向有关领导提出申诉,但不得随意拒绝执行训练。

第十五条 运动员因放松自我要求训练不认真,而造成运动技术水平下降,不能发挥代表队队员作用者(集体项目不能上场,个人项目不能得分者),第一次给予停止享受训练补助,留队察看三个月,对仍然无效者,将开除出队。凡开除队的运动员,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运动员每学期出勤低于80%者,不能取得该学期体育奖学分。(重点队每学期3分,一般队每学期2分),假期规定的集训出勤并入校一个学期统计。运动员达不到规定的出勤率。不得参加年度各种奖励评比。

第四章 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是每一个运动员的基本责任。运动员在比赛中努力为学校争光,任何比赛均不得无故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必须表现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与对手比作风、比技术。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畏强手,勇攀高峰。

第十九条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应该尊重对方,尊重观念、服从裁判,严禁在比赛期间打架斗殴。一旦发生,其他运动员应进行劝阻并协助教练员避免事态扩大。比赛期间,如发生打架斗殴、不服从管理等不文明现象,按运动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运动员服装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校训练期间,由学校补助训练用服装50%(购买中档实用服装)的经费,运动员个人承担50%,服装归运动员个人所有,训练服装包括:冬装一套、线衣一套、短衣一套(夏天用)。

第二十一条 比赛服装由学校统一配置,比赛前由教练员统一借出。运动员在比赛中要爱护比赛服,比赛结束后应马上送还体育部。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练习用鞋规定如下:比赛用鞋由学校统一配置。一般队一年一双鞋,(标准为练习用鞋)。重点队因训练比赛时间长,视情况酌情考虑,原则上一年一双鞋。(标准为练习用鞋)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如丢失或损坏比赛服装、训练器材,酌情按价由本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在校训练期间中途退队或被开除,应酌情补交运动员练习服装费。

第六章 运动员的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的训练补助与参赛获奖奖励按《青岛理工大学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及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参赛奖励及训练补助标准

一、 奖励范围:

参加市级比赛、省级比赛、国家级比赛前八名及大会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的个人和集体;破校、市、省、国家大学生纪录者;

十一、 奖励标准:

1、 田径:市比赛每得1分30元,获得金牌另加300元、银牌200元、铜牌100元;省级比赛每得1分50元,获得金牌另加500元、银牌400元、铜牌300元;国家级比赛每得1分100元,获得金牌另加2000元、银牌1600元、铜牌1200元。

2、 球类等集体项目(包括越野赛),每队奖励:

市级比赛

名次

奖励标准/元/人

备注

第一名

250

第二名

200

第三名

150

第四名

100

第五名

70

第六名

50

第七、八名

30

省级比赛:

名次

奖励标准/元/人

备注

第一名

400

第二名

320

第三名

240

第四名

160

第五名

110

第六名

80

第七、八名

60

国家级比赛:

名次

奖励标准/元/人

备注

第一名

1000

第二名

900

第三名

800

第四名

700

第五名

600

第六名

500

第七、八名

400

3、 破纪录奖励:

破校纪录100元、市纪录500元、省纪录1000元、全国纪录2000元。

四、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奖励:

田径教练员每人享受一次比赛中一个最高获奖队员的奖励和其它队员奖励总和的10%;球类、集体项目教练员每人享受一次比赛全队奖励的30%;领队享受一个教练员最高奖励的50%;工作人员享受一个教练员最高奖励的30%。

五、 运动员训练补助标准:

1、 教练员的训练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不再享受训练补助;

2、 运动队训练分为平时训练和赛前集训,训练次数及办法按《运动队(员)管理规定》执行;

3、 补助标准:平时训练每天一次7.5元,赛前集训每一次15元。一次指每日训练一次,每日训练次数不累计,均按一次计。

六、 此标准自2004――2005学年起施行。

青岛理工大学体育教学部

2004.9

运动员外出比赛行为守则

一、一切听从领队、教练指挥,队员要服从队长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纪律第一”、“形象第一”的意识,严防任何事故、危机及给学校摸黑现象发生。

二、比赛期间不得请假(生病除外),比赛间隙外出必以书面形式请假,说明请假理由、外出地点、返回时间、联系方式等,并有教练或领队准假;外出尽量结伴而行。

三、在比赛学校和住所,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时起床、就餐、训练,晚上10时前必须返回住所,并由领队或教练点名;寝室要保持卫生整洁

四、外出期间严禁与他人发生口角、冲突,要文明礼让;对内要讲团结、讲友爱。

五、外出期间,严禁队员吸烟、喝酒、打麻将;在就餐、训练、比赛过程中,要集体列队、并着装统一。

六、遇到意外事情,要及时向领队、教练请示、汇报。

七、若有违纪现象,对内将予以严厉批评、处罚,回校按校纪处罚条例从重处罚。

第五部分 场馆管理规定

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体育场馆是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群体禁赛、课外锻炼健身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证体育教学、群体竞赛、锻炼健身活动有序进行,创造安全、舒适、卫生运动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保持场馆内肃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得体,共同维护体育场馆内的良好秩序。

二、保持场馆内卫生,严禁在场馆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三、严禁穿皮鞋等硬底鞋进入体育场馆。地板、地胶,共同维护好地板面层和地胶面层不损坏。

四、进入体育场馆所有人员要爱护器材及所有设施,保证器材和设施良好,违者连同器材及损坏设施照价赔偿。

五、教师在体育场馆内上课,下课后组织学生整理器材,物归原处、摆放整齐,并组织学生进行卫生保洁。

六、体育场馆上课时间一律不对外开放。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7:30无课时间为免费开放时间。

七、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由学生社团负责人提出活动申请,经团委批准后到体育教学部办公室办理体育场馆使用手续;未经批准,场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允许使用。

八、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租借体育场馆,体育部办公室必须报经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并按规定到校办、保卫处等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租借。

九、体育场馆内体育器材及所有设施一律不得外借外租,违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十、禁止在体育场馆内张贴广告、散发宣传物品。

十一、要尊重场馆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违规又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管理人员有权让其离开体育场馆。

十二、场馆管理人员要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善待体育锻炼者和体育竞赛参加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体育场馆管理无关事情。

运动场地管理规定

学校体育场运动地是进行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课余训练和体育比赛的场所。为场地得以保护、合理使用、安全卫生、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规定:

一、学校的体育场地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外单位及闲杂人员擅自到场地活动。

二、使用场地,要爱护场地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一切车辆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所有运动场地。由车辆等造成的场地损坏,由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单位负责赔偿。

四、雨雪天后,在土场地泥泞的情况下不得使用,禁止在土场地上的一切活动,以保护场地。

五、为保证安全,保护场地,严禁在蓝、排球场上踢足球、溜旱冰、晾晒衣被等,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六、不得爬越栏杆和铁丝网进入场地,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擅自违规进入场地造成自身伤害的,后果自负。

七、体育场地原则上一般不外借,凡需使用场地者,均需事前与校长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按《租借场地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八、使用场地的单位,应教育入场人员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以保持场内整洁。如有违犯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场地使用完毕后,租用单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九、运动场地内严禁存放、堆积与教学、训练、竞赛无关的杂物。

关于租借场地的规定

为维护学校秩序,保证教学、科研、训练和集体活动的正常运行,加强场地租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校团委、学生处、工会、各学院等部门,需使用运动场地的,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均优先安排。

二、 校外单位租借体育场地,原则上为周六周日或其它节假日,且不得与学校重大活动相冲突。如进行训练使用只能在不影响教学、群体活动或校内重大活动的时间内安排。

三、租借体育场地的单位,须事先持单位介绍信到校长办公室联系,经批准由体育部安排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租借体育场地的单位,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1、只准在体育场周围的马路和建筑物以内的范围活动,不得四处游逛。

2、爱护场地设施,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地,不摘花折枝;

3、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4、违反上述规定者扣除其交纳的场地保证金;

5、租借场地的单位,须在缴纳场地租金的同时,田径场、体育馆交纳1000元使用场地保证金,其它室内场地、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交纳500元保证金。如用后,经检查未造成损失、卫生情况良好,则将保证金全部退回。

五、校外单位租借体育场地开运动会时,体育部和保卫处要分别派出相应的人员值班,分别负责场地内和场外秩序、卫生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六、租借场地的收费标准:

1、租借塑胶田径场举办田径运动会,租用标准每天10000元。

2、举办田径运动会所需器材由主办者自理。如需提供器材,另收每次2000元。

3、租用足球场地按2小时计,每次600元(长江路校区按300元计),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塑胶篮球场地一个场地按2小时400元计(水泥场地按200元计),馆内篮球场按800元计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塑胶排球场地一个场地按半天计,每半天600元,不足半天按半天计,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水泥排球场减半收取;租用乒乓球场地按乒乓球台计,每台每小时20元;羽毛球场地按每场地半天计,每次600元,不足半天按半天计,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网球场地按每小时100元计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其它有关场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均不含器材,如需提供器材,则另行协商。另,为维护场地和环境卫生,每次另收租用费用的10%作为场地卫生等维护费。

4、租用塑胶田径场地进行田径训练,只限每天上午10时内、下午16时后和节假日,每次两小时,以每队30人计(不足30人按30人计),收费300元,每增加10人或不足10人加收50元,以此类推。另,不提供器材。如需器材,另行协商。

3场地租金、使用场地保证金和场地卫生费等,必须于场地使用的两天以前交清。

七、 本规定自2012年起执行,原执行标准同时废止。执行当中,如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器材室工作管理规定

一、器材室负责教学、群体、训练、竞赛活动所用体育器材的保管,出借和回收工作,借用体育器材,一律要通过器材室办理出借手续。

二、上课所用器材由授课教师与上课前10分钟办理借用手续,下课后立即归还,如有损坏、丢失,查明原因登记上报处理。

三、学生课外活动借用体育器材,必须在学校规定的课外活动时间,凭学生证借用,每证限借器材一件,用完当月归还,如有损坏、丢失等,需加倍赔偿。

四、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体育器材,必须经体育部办公室批准,器材室按批准的品名、数量及借用时间办理借用手续。

五、器材室对归还体育器材,要逐件认真检查,如发现丢失、损坏或调换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报体育部办公室处理。

六、对不按时归还体育器材单位和个人,器材室应及时催还,经催办仍不归还者报体育部办公室处理。

体育部器材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地面整洁、无垃圾、无积水、不随地吐痰,墙壁保持干净,不准乱挂衣物及其他物品。

二、室内家具摆放整齐;门窗玻璃、日光灯管保持干净;桌面、窗台不乱放物品。

三、所有体育器材摆放有序,不得随意乱堆、乱放。

四、要时刻将防火防盗放在首位。不准在室内自炊、烧废纸及其他杂物,不准在室内堆放私人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五、每日下班前,要对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关好门窗,拔掉电源,杜绝不安全隐患。

六、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不串岗。

七、严禁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八、器材室钥匙由专人持有,不得外借他人。

第六部分 其它有关规定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选课的有关规定(试行)

青理工教务[2005]31号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既搞活教学又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课时应考虑的原则

1.根据指导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本人的学习能力与志趣,按学期进行选课;

2.教师数量、教室、实验室容量等客观条件允许;

3.具备先修课的条件;

4.在保证必修课、限选课上课的条件下,再选修任选课。

二、选课办法及程序

1.每学期第8周前,各专业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培养)计划,安排教学任务,提出开课目录及任课教师名单;

2.第12周至13周公布下学期班级课程表,公布限选课和任选课目录;

3.凡教学(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一般不办理选课,学生可按本班课表到指定教室上课;

4.限选课、任选课由学生在选课导师指导下按选课程序选课。

三、选课管理

1.学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随便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进行,过期不再办理。个别补选的学生也在该时间内同时办理。

2.若选课的人数不足20人时,该课程停开。

3.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修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对于未办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登入成绩册。

4.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读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5.学生每学期选读的课程,一般应满足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学习确有困难,经本学院院长批准,可略低于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可适当多于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等八个文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岛理工大学

(专)科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青理工教务〔2010〕8号

教学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为教师聘任、教学先进评比、教学津贴政策的制定等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教对象

承担普通全日制本、专科课程(高职高专课程除外)课堂教学的主讲教师。

二、评教体系与等级

(一)评教体系

评教体系分为:学生评教、院(部)领导(包括院(部)正副院长(主任)、正书记、教研室正主任)评教、教学督导评教三部分。

1.学生评教:学生评教在总评教结果中占70%的权重。

2.领导评教:领导评教在总评教结果中占15%的权重。院(部)正副院长(主任)、正书记须对本院(部)当年所有承担课堂教学的教师进行评教,教研室正主任只对本教研室当年度参加课堂教学的教师进行评教。

3.督导评教:教学督导评教占15%,督导须对联系院(部)当年度所有承担课堂教学的教师进行评教。

(二)评教等级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7分)、良好(80≤Δ<87 分)、合格(70≤δ<80分)和不合格(<70分)四个等级。

三、评估方法与时间

由教务处统一部署,各院(部)具体安排与组织,各院(部)设有专门的评教小组,并指定专门的评教联系人。

评教采用上网方式进行,网上参评率达到80%以上,方为有效的评教结果。

(一)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13周左右,至19周结束。教务处下发通知后,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教务处于17周左右向各学院下发未评教学生名单,各学院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名单敦促未评教学生及时评教。

(二)院(部)领导和教学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学生评教同步进行。教务处下发通知后,院(部)领导评教由各院(部)负责通知、督促,督导评教由教务处负责通知、督促。

(三)评估结果由网上评教系统进行自动进行信息处理。

四、评教办法的实施

(一)每次评教前,学院应要求各班班主向学生讲清评教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意义,并要求学生对教师评教要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教师教学状态。同时,各院(部)要严格评教的组织过程,避免不严肃、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否则,将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二)各院(部)领导、教学督导评教时应明确评教意义,掌握评教标准,全面考虑教师教学的各方面,给每位教师准确评价。

(三)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数据整理、保存。未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系统查看原始资料。

(四)因各院(部)组织不力导致本院(部)总体评教率、教师个人评教率、课程评教率达不到规定比例而造成的后果由各院(部)自行负责。

五、评教结果的反馈及效用

(一)评教结果由教务处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后,按教师归属反馈至各院(部),由各院(部)将个人结果反馈到本人。

(二)对在一个学期内出现两次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

(三)连续两次评教等级为不合格者,不能作为课程主讲教师;连续三次评教等级为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师岗位。

(四)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教学先进评比的依据,与教学课时津贴直接挂钩。评教没有达到合格的教师不具备申报和聘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对于不包含在以上条款中的特殊情况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酌情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

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

青理工教务[2007]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本细则把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两种,对考试违规行为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考生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的普通计算器除外)等带入座位者;

3、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者;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 未带有效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者;

9、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 出现第三条中任何一种行为且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3、 答卷或有字迹的试卷背面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未加拒绝者;

5、 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者;

7、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 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警告者;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 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抢夺、窃取、交换试卷或答卷者(不论是否抄用);

6、偷看他人试卷者;

7、利用允许离开考场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递答案、纸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9、考试中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及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拒不接受监考教师检验证件者。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替人考试者;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出现第二次考试作弊行为者;

2、请人代考者;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者。

第八条学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或作弊行为,在接受处理时态度恶劣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中,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理。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在校期间报名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三至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依第五条处理;

第十二条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随考该门课程。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细则第四至七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者,当即宣布取消该科考试成绩,责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单上详细记载其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主要情节并签名,在作弊考生的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作为阅卷教师登录成绩的依据。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没收,责令作弊学生在物证上签字,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务处处理,作为认定处理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学生有本细则第十和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由发现教师及时书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调查核实后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七条教务处将依据考场记录单、证据材料和学生的认识态度,做出处理。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记过及以上级别的处分,由教务处行文报主管校长签发;开除学籍的,由校务会决定。

第十八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第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其所在学院对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附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的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工作是高等院校的核心工作,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在教学中教师起主导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从事教学工作,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非因不可抗力迟到15分钟以内,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未按程序批准,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自行调课;

3、教学进度与教学周历不符,无故相差四学时以上;

4、教师在上课时携手机发出讯号;

5、教师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

6、按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不足计划量的二分之一;

7、不认真批改作业或每次批改作业数低于学生数的三分之一;

8、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考题以致影响试卷印刷或考试;

9、考前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对考试造成影响;

10、因考题份量不足,2/3以上的学生在60分钟内做完试题交卷;

11、由于失职(如监考教师忘记取试卷、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考试不能按时开始达10分钟以上;

12、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

13、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差错;

14、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

15、对学生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

16、不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停开或少开实验者;;

17、实验课前准备不认真,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18、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进度;

19、上课前喝酒、穿背心、拖鞋(需换拖鞋场所例外)上课或在教室内吸烟;

20、无教学周历而授课;

21、在课堂上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2、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23、教师在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办其他与本课堂无关事项;

24、不按时上交成绩单以致严重影响学生成绩管理和学籍处理;

25、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结束课程一周(含一周)以上,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2、上课、监考非因不可抗力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3、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录;

4、故意泄漏考试试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重新考试;

5、考卷命题有重大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重新考试;

6、遗漏丢失试卷,影响评分或重新考试;

7、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20分钟以上;

8、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9、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需重新进行考试;

10、监考教师在回收试卷时有误;

11、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

12、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以上所列各类教学事故,须经校教学督导小组核实认定。

四、教学事故处理

1、对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及认识态度,由所在部门党政领导研究,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部分课时津贴或部门通报等处分,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对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和认识态度,由所在部门党政领导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校奖惩委员会批准,分别给予全校通报、警告、扣发本学期课时津贴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本年度不能评聘职务(职称)及参加各项评比。

3、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扣发全年课时津贴,两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

5、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院、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定,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6、严重教学事故,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

2006年7月13日

青岛理工大学精品课程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M1)

评价等级(K1)

A

1.0

B

0.8

C

0.6

D

0.4

6

1-1

指导思想与定位

符合教学研究性大学课程的地位、培养目标、授课对象的实际。

3分

2

建设目标与思路

课程建设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

3分

18

2—1课程负责人与主讲教师

课程负责人与主讲教师师德修养好,学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和科研活动

6分

2—2

教学队伍结构及整体素质

教学团队中的教师责任感强、团结协作精神好;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根据课程需要配备辅导教师;有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和措施;青年教师能做到教学、科研相结合。

4分

2—3教师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教学思想活跃,教学改革有创意;教研活动能为教学改革服务,成效显著,受过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和教学表彰;发表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

8分

20

3-1

课程内容设计

教学内容是有效的基础性知识,信息量大;课程设计能及时把教学改革成果或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课程内容的基础性与先进性关系处理得当;课程内容适合科学发展和专业需要,课程体系合理、科学,具有先进性。

14分

3—2

实践教学

设计出的各类实践活动能满足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有成效。能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等。学生科研论文能反映实践教学成果。

6分

16

4—1

教材及相关资料

使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省部级优秀教材或获得省、校级奖的高水平自编教材;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指定了有效的文献资料;实验教材能满足教学需要。

4分

4—2

实践

教学

条件

实践教学环境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要求;能够进行开放式教学,且效果明显;具有高水平的现代实验设备与实验技术。实验开出率100%,学生参与性强、效果好。

6分

4—3

网络

教学

环境

有网络教学资源,运行状况较好;选编、制作的系列软件资源能满足本课程的教学需要,在教学中确实能发挥作用。

6分

16

5—1

教学

方法

灵活运用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问题呈现方式合理,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潜能;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实施科学、合理的考试方法,考题科学、合理、严格,采取多种形式检查学生的学习水平和知识运用能力。

1 O分

5~2

教学

手段

能结合课程改革恰当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在精简授课学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实效。

6分

18

6一l

同行

评价

校内外同行评价和社会声誉良好(根据申报材料)。

6分

6—2

学生

评教

学生学到了基本知识,80%学生的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的质量较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增强。多数学生评价结果优良(根据学生反映和测评数据综合评定)。

6分

6—3

课堂教学观察

仪态端庄、声音清晰、富有教学激情;课堂教学气氛活跃,学生参与程度高,师生互动效果明显。

6分

课程

特色

6分

独特而有成效的教学风格,课程建设成果具有示范作用和影响。

6分

总 分

100分

精品课程评价标准说明:

1、本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教育部精品课程建设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而成。

2、本方案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3、综合评价得分计算:M=∑KiMi,其中K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D的系数分别为1.0、0.8、0.6、0.4,Mi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体育教学部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提高体育教学部科研水平:

一、课题组申报成功校级重点教学研究课题立项,体育教学部支持研究经费5000元。

二、课题组申报成功校级一般研究课题立项,体育教学部支持研究经费3000元。

三、课题组准备申报省(部)级社科类课题研究项目,经体育教学部研究同意推荐申报,支持前期准备经费5000元。

四、课题组准备申报国家级社科类课题研究项目,经体育教学部研究同意推荐申报,支持前期准备经费10000元。

五、课题组准备申报横向科研项目,经体育教学部研究同意推荐申报,支持前期准备经费5000元。

六、课题组申报成功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及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以及获奖的奖金,按学校规定的执行。体育教学部提取的费用,全部用于科研基金。

七、体育教学部优先推荐科研项目多和科研水平高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八、教师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及等级聘任时,体育教学部要对教师科研水平进行评定,优先聘任科研水平高的教师。

本办法2012年12月18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体育教学部精品课程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加体育课精品课程建设,提高体育课程建设水平,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育专项课申请校级精品课程,经部务会研究同意,列入体育教学部申请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的专项课。课程负责人增记教学工作量10学时,主讲教师增记5学时,其它参与人员增记3学时。

二、体育专项课申请成功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该精品课程在建设过程中,课程负责人该专项课课程系数为1.20;主讲教师该专项课课程系数为1.10;其它人员每学期增记5学时教学工作量。

三、精品课程建设参加人员,按学校奖励政策享受学校以及省级、国家级相应奖励,精品课程若获得奖金,体育教学部留30%,70%的奖金按学校规定奖励课程组成员。

四、学校精品课程资助资金要在体育教学部监督下由课题组掌管使用。

五、精品课程建设参加人员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

六、同等条件下,精品课程建设参加人员优先聘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任同一专业技术高一级岗位。

本规定2012年12月18日通过,自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规定

1、参加测试的学生须持有效考试证件,经测试教师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测试。

2、测试学生应服从测试教师的组织安排,自觉维持测试秩序。

3、学生间不得帮助、代替测试,如有违反测试纪律的情况,以考试作弊处分。

4、测试室内不得大声喧哗、打闹、禁止影响一切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5、测试学生应爱护测试仪器,不得故意损坏仪器设备,如发生应照价赔偿。

6、测试学生不得穿鞋进入测试室。

7、测试学生应爱护测试室卫生,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

8、测试教师在测试工作结束后,应关闭仪器电源,做到人走灯灭,注意用电安全。

资料室管理规定

一、资料员或兼职人员要主动、热心为教师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并负责收集与本部门有关的一切资料,按类妥善保管,不断丰富资料室的收藏。

二、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按时征订报纸杂志,做好有关资料(包括声像资料)和有关专业教学参考书的征集上报工作。

三、负责报刊登记(种类、数量、时间、借阅)、上架、装订与管理工作。

四、根据教师的需要,随时开放资料室,做好资料室的日常事务等工作,热情、周到的为教师服务。

五、资料室图书只对本部门教师开放。教师借阅,一律履行借阅手续。每位教师借阅累计不得超过5册,每本书借阅时限不得超过30天,到期可续借一次,但续借期不得超过15天,以免影响其他教师借阅。

六、阅读时必须爱护图书,保持图书完好。严禁在图书上涂写、注释、标记,严禁污损、撕页、冒顶。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损坏程度按图书原价的2—3倍赔偿。

七、资料室内的电脑可供教师上网查阅资料及学期末登陆学生成绩使用。

体育教学部岗位津贴分配方案(试行)

根据学校二级学院(部)绩效津贴总额动态包干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将教学工作量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和体育教学实践指导工作量,具体办法如下:

一、 课堂教学工作量

1、 体育部课堂教学由外堂课和理论课组成,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出考题、考试、问卷、成绩登录等环节。每个课堂教学工作量Q1为:

Q1=X+(n-35)*0.3

其中:(1)X为计划学时: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

(2)n为一个体育课教学班级学生实际人数(n>35)。

2、每位教师一学年一般应承担两门专项体育课,在排课困难的情况下可担任第三门专项体育课,承担第三门专项体育课者,补贴6学时。一学年担任某一个专项课兼教男、女班时视为一个专项课,不再补贴学时。

3、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视上课,每天训练一次计2学时,每周训练5次,第学期15周,遇有比赛任务适当延长。

二、体育教学实践指导工作量Q2

学校每学期按Q2=全校在校生数*0.1划拨体育教学实践指导工作量。主要用于:测试工作、群体活动工作、运动训练工作及有关工作,其中测试工作量按划拨的体育教学实践指导工作量的40%进行切块,教师按实测班级进行核算。群体活动和运动训练按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具体办法如下:

1、 群体活动:平时每担任一次(场)足球以外的学生群体活动计0.5学时,平时担任一场足球比赛裁判工作计0.7学时,节假日每担任一次(场)学生群体活动计1学时。群体活动组织者一次活动补贴4学时;

2、 运动会每人每天计3学时;运动会划场地四方校区每次1学时,黄岛校区每次1.5学时,因天气原因重复划一次再加0.5学时;前导队训练每次0.7学时;运动会前期工作补贴12学时,由教研室根据工作贡献进行分配;

3、 运动训练是指一般运动队训练,每天训练一次计1学时,每周训练4次,每学期15周,遇有比赛任务适当延长。

三、其它

1、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再兼任上课和训练,如有特殊情况需兼课或训练的,应有所在的教研室提出,报部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行政人员兼课或训练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同专职教师一样,均按下述2规定执行。

2、我部最低工作量基数按职称分别定为:教授280学时/每年,副教授300学时/每年;讲师、助教320学时/每年;超过基数总分按《青岛理工大学绩效津贴发放办法》发放绩效奖励津贴。

3、去黄岛上课的补贴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4、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补贴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

体育教学部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按照学校教学院(部)绩效工资总额包干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体育部逐步建立责、权、利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有效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绩效工资发放原则

1、 以青岛理工大学教学院(部)绩效工资总额包干暂行办法和每年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额为依据。

2、 绩效工资分为基本绩效津贴和超额工作量绩效奖励二部分,并相对应基本工作量和超额工作量。

3、 工作量的核算依据青岛理工大学教学任务核算办法和体育部教学工作量核算试行办法。

二、基本绩效津贴的核定

1、 完成每学年教学工作量280学时,并在年终考核称职以上,依现行学校人事[2006]1号文件和学校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2、 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任务的,学年教学工作量不足280学时,该项津贴按学校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三、超额工作量绩效奖励的发放

1、 从学校每年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基本绩效津贴总额以及兼职补贴和驻岛补贴后乘90%作为超额工作量绩效奖励,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参与分配。

2、 单位超额工作量绩效奖励按职称拉开差距,相邻职称按相差16%左右确定相差的额度。(2007年单位超额工作量绩效奖励教授29.60元、副教授25.60元、讲师 22 元、助教19 元。)

四、奖励基金

提取超额工作量绩效奖励的10%作为体育部奖励基金。其中80%根据教职工在各项工作中的贡献和表现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部奖励工作小组提出,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另外20%用于机动,由部务会讨论支配,并要透明。

本方法在充分酝酿和讨论后,经全体教职工表决,2/3人员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2008年6月

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体育教学部的内部管理。根据请假、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假期的条件和要求

1、教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或因病、因伤需休息者,可以申请假期;

2、不论公事、私事或伤病等原因,申请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有关证明材料

3、经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期开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托人代办或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故。

二、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的时间。

1、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

2、女教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轮休时间可顺延;

3、婚假假期为3天;

4、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本人赡养或抚养的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去世,丧假为3天。对去外地奔丧的可适当考虑往返的路程期。

三、批准假期的权限和手续

1、病假或事假在一天内(病假凭校医院证明或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教师由教学秘书直接负责审批,以安排其他教师的代课和并课,并及时办理备案。办公室行政人员的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2天以上15天以内的病假或事假、婚假、丧假、护理等,由部领导审批,部办公室统一备案;

3、15天以上的病假、事假和产假,经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批;

4、事假15天以上,经部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5、部主任、书记的各种假期由校主管领导审批,副主任由主任审批。

四、教学工作量处理办法

1、病、事假等休假期间一律不记工作量。

2、长期病、事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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