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的积极性,切实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我院高水平教学成果的形成,保障我院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
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优秀教学成果,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相应等级奖金为以下奖金额度的二分之一;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相应等级奖金额度的四分之一。
1、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2、 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6万元;
3、 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奖励0.6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二、 优秀教材(含优秀CAI课件)及教学参考书奖励
本办法所奖励的教材必须是以我院为第一主编的教材。
1、 国家级优秀教材:
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2、 省部级优秀教材:
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3、 院级优秀教材:
一等奖奖励0.2万元;二等奖奖励0.1万元;三等奖奖励0.05万元;
4、 在我院立项的教材,学院将根据立项评选结果给予不同幅度的资助。
三、 全国性的课外科技活动和全国性大学生竞赛(对指导教师)以及其他政府奖按1:1比例匹配奖励
四、 对教育科研论文的奖励
1、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的教育科研论文,每篇给予300元奖励;
2、 其他情况参照科研论文奖励标准执行。
五、 奖金的分配
以上条款除特殊说明外不重复奖励,对每个项目均以获得的最高等级的奖励为准进行奖励。若成果由个人完成,奖金归个人;若由集体完成,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六、 以上所有奖金费用由学院支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
教学成果评选实施办法
青建院办字[2001]15号
为贯彻实施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纲要》,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肯定他们富有创造性的劳动,做好我院教学成果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成果的类型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1、 针对教育对象的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显著的成果。
二、 评选范围和重点
我院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三、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条件
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
2.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学总结和论文及有关实物材料;
4.申报教学成果的集体成员不超过5人。教师从事教学工作量不少于额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二,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相应的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5.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院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四、奖励等级和名额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总数根据情况决定。
五、申报与评审工作
1.申报的项目在自评基础上进行系、部级评审,系、部评审后,由系、部推荐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同时,需填写“青岛建筑工程学院优秀教学成果申报书”,一式五份报院评审委员会。
2.院级教学成果奖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最终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评审工作须在委员会80%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院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须获得委员会到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须获得委员会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3.院评审委员会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育教学改革的教授、副教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9—11人组成。
4.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审结果报主管院长批准公布。
六、争议与奖励
1.评为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院内张榜公布,实行争议期制度,争议期为半个月。对有异议的成果提交院评审委员会裁决。
2.凡获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将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奖成果在院内进行表彰和推广。获奖者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聘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3.评选为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部分二等奖,经审核后,可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的评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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